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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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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收集和审查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并对整个争议事项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的仲裁活动。仲裁审理在整个仲裁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审理方式

仲裁审理的方式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审理,又称开庭审理,即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亲自出庭。以口头答辩的方式,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另一种是书面审理,又称不开庭审理,即双方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不必亲自到庭。仲裁庭只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如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合同、双方往来函电以及证人证言、专家报告等书面证据材料,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书面审理可缩短周期,快速结案,同时还可以节省双方当事人往返旅途的时间和费用。但在实践上,一般不常进行书面审理。通常,只有那些争议金额小、案情简单明了、事实清楚的案件才进行书面审理。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一般都规定,当事人双方可自由选定口头审理或书面审理;在当事人没有作出约定时。则采用口头审理的形式进行。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9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仲裁案件都是开庭审理的。

三、开庭通知与开庭地点

如果确定案件需要进行开庭审理时,仲裁庭需要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开庭通知。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0条规定,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仲裁庭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2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的开庭审理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前款中20天的限制。

开庭审理时,确定开庭地点也很重要。各仲裁规则对此都有详细规定。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但出现本规则第6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北京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由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该分会所在地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该分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

应注意的是,开庭地点和仲裁地点有可能不同。仲裁地点通常就是指作出仲裁裁决的地点,它基本上决定仲裁裁决的国籍;开庭地点则是指开庭审理的地点,一般就是在仲裁地点,但开庭地点也可以在仲裁地点之外。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仲裁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四、缺席审理

缺席审理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到开庭通知,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在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庭的情况下进行的审理。各仲裁规则对此都有明确规定。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4条明确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五、不公开审理

关于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是否应公开进行的问题,各仲裁规则一般规定,除当事人双方同意公开审理外,仲裁审理应不公开进行。例如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3条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仲裁审理之所以原则上不公开进行,是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的也极少见。

六、调查取证

在仲裁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都会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而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当然不会主动提交给仲裁庭。因而,在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充分或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得由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7条即作了如此规定,并且,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经通知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不受其影响。仲裁庭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应经仲裁委员会秘书局转交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其第38条进一步规定,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中国或外国的机构或公民。此外,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

 

仲裁审理相关词条

  • 仲裁规则

    仲裁时所适用的程序法。仲裁规则是当事人和仲裁员进行仲裁的行动准则,一般由各国的仲裁机构自行制定,在国际上还有一些国际性和地区性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包括如何提出仲裁申请,如何进行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怎样进行仲裁审理,如何作出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 仲裁机构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

  • 仲裁程序

    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仲裁办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

  • 仲裁申请

    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协议中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行为。

  • 仲裁请求

    仲裁请求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向一个或多个第三方仲裁机构提出的一项申请,要求该机构对争议进行仲裁,以便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仲裁请求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提出。仲裁请求既可以是宣布式的,也可以是表同意式的,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般采用表同意式的仲裁请求,即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提交纠纷给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不是某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

  • 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 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 仲裁庭

    仲裁庭,是指对某一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审理活动时的组织形式。

  •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

  • 合并仲裁

    合并仲裁,是指为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需要,将两个相互关联的仲裁程序合并进行的做法或者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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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