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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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鉴定意见的特性及内容1.鉴定意见的特征鉴定意见的一个基本特点,是鉴定意见的作出,是有关专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对案件问题所作出的分析意见,是人对事物的一种主观上的认识,在这一点上,它与证人证言中证人对自己所见所闻的案件事实所作的客观描述是不一样的。因此,鉴定应当以案件材料为基础,鉴定意见所涉及的问题应当是案件的有关事实而不应当涉及案件的法律问题。 2.鉴定意见的内容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鉴定书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二、鉴定意见的启动途径鉴定意见的启动途径有两个: 第一,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在人民法院同意启动鉴定程序后,应由双方当事人从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名录中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 第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对于当事人没有申请鉴定,而人民法院认为系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应当在综合了解与鉴定内容相关的案件材料基础上,进行鉴定。必要时,鉴定人还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完毕后,须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时,鉴定人应当出庭说明相关情况,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法院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形当事人认为鉴定意见存在错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只有在下列情形时,人民法院才能准予申请重新鉴定。这些情形是: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证据规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一般意义的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还新增了专业人士出庭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专业人士出庭制度,是对鉴定意见的补充和完善。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如果没有专门的说明,法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很难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只能被动地接受,最终导致事实认定权被鉴定人褫夺。专业人士出庭制度,就是为了确保对专业问题,也能够在开庭审理中形成控辩对抗的审判结构,从而促进真相的揭示。 专业人士出庭的作用有二,首先是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提出问题,从而增强鉴定人的责任意识,提高诉讼效率。其次是对专业化问题提出意见,进行说明,回答对方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这类问题往往并不需要专门的技术手段进行澄清,因而无需启动鉴定,但由于法官和当事人不具备专门知识,所以需要专业人士在开庭过程中对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专业人士出庭的程序,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应当通知专业人士出庭;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四、勘验笔录的特征及内容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 在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勘验人员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的进行。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勘验笔录应把物证或者现场上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客观情况,详细、如实地记录。在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庭宣读或出示勘验笔录和照片、绘制的图表,使当事人都能了解勘验的事实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当事人要求重新勘验的,可以重新勘验。 五、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的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 搜索 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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