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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的履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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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不能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不能是指义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履行不能使合同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二、传统民法中的履行不能问题

履行不能是民法上的基本问题。将履行不能加以分类,并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系德国19世纪注释法学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所接受。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亦深受其影响。这种理论将履行不能区别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并交叉结合成四种类型,分别探讨相应的法律效果。例如,甲在1月2日卖某名画给乙,约定在1月5日交付。如果该画在1月1日灭失,便构成自始客观不能;如果该画在1月1日被盗,则构成自始主观不能;如果在1月3日灭失,则为嗣后客观不能;如果在1月3日被盗,则为嗣后主观不能。

自始不能是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原则上合同无效。这是大陆法系学说上的通说见解,其依据在于罗马法(对于不可能的物不产生任何债)教条。该教条为法国、德国、瑞士、奥地利等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无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依缔约上过失责任相关规则处理。自始主观不能是否亦作为合同无效的事由,存在争论,有力说倾向于承认合同有效。嗣后不能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是根据是否可归责于当事人分别处理。如果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则作为一种风险,依风险负担的规则处理;如果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则作为债务不履行(违约),由责任人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

三、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

合同不能履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如下:

第一、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的事由,债务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此外,若违约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违约人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债务人应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一时履行不能,待不能原因清除以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履行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规定。

第四、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并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若部分履行不能致使债权人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的法律后果分别表现为:(1)解除原债务的实行履行责任。因一时履行不能,债务人在不能障碍消除前不负履行迟延责任;(2)遇有履行不能情形时,债务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并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3)除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

四、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对“履行不能”的定位

由上述可以看出,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履行不能理论并不适合原封不动地照搬过来解释我国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及法现象,需要进行反思。除了前文论述到的自始不能场合外,嗣后不能场合,在合同法采严格责任原则的背景下,如何对风险负担及违约责任作解释论的构成,也需要进一步探讨。在考虑到这些问题的前提下,笔者对我国现行法框架下的履行不能问题作如下定位分析:

1.具备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即应有效,而不以标的可能为要件。换言之,合同的效力并不因自始不能履行(无论是客观不能抑或主观不能)而受影响。

2.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明知合同不能履行,仍签订合同,则以欺诈论。在损害国家利益场合,合同无效(参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其他情形,相对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参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无论哪种情形,如果相对人遭受损失,均有权要求赔偿(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3.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均不知合同不能履行,如属于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参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4.合同有效场合(包括撤销权消灭后可撤销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的情形,参照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如果有免责事由,则不承担违约责任,依风险负担规则处理。如果当事人不能履行没有免责事由,相应地发生违约责任(参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等)。

5.当事人一方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属于“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的除外情形(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是为本来履行请求的除外,有的称之为“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但只要不能履行方没有免责事由,仍应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具体言之,在约定有违约金场合,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在约定有(违约)定金场合,可以请求支付定金(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在无此特别约定场合,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不能履行并可以作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参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场合的损害赔偿仍属履行利益的赔偿,应当将解除权人因解除合同而债务解放所获得的利益扣除,自不待言。

6.我国现行法中虽然未规定债权人可以享有代偿请求权,在解释上宜承认可以成立债权人代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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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