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问题 | 税收的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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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税收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具有与一般法律关系所共有的本质属性。同时,由于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税收关系也不同于其他经济关系,因而税收法律关系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税法的调整,就是确认和保护税收关系。由于各种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因而形成了内容和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税法在调整税收关系时,即在确认和保护税收关系中,就形成了税收法律关系。因此,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前提是税法,税法是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根据。 (二)税收法律关系是基于税法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税法事实是税法规范所设定的能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税法事实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无非是两类: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人们有意识的某种实际行动。税法事实是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的事实前提或根据。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权的税收机关由于税收活动是一种以国家为主导一方的分配活动,因而税收关系是在国家与单位、个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没有国家参加的分配关系不是税收关系。因此,由税法调整的税收关系所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其主体一方不论是谁,另一方必须是也只能是国家征税机关。没有国家征税机关作为主体一方参加的税收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 (四)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向国家转移的无偿性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不同,与财政法律关系也不完全相同。在财政法律关系中,国家与单位、个人之间的财产转移,虽然绝大多数是无偿的,但是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在财产转移方向上是相反的,既有流向国家的,也有从国家向单位和个人转移的。而税收只能是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向国家方面的无偿转移,而不是相反。但是,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不够准确的。因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都有其各自的权利(力)和义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税法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承担税收权利(力)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税法主体的资格由国家税法直接规定。 1.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税权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国家的税权是通过税收机关行使的,因此征税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此外,海关负责关税的征收管理,因而也享有征税主体的权力,是征税主体的组成部分。 2.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按照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纳税主体可以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三类;按照承担纳税义务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无限纳税义务人与有限纳税义务人。在纳税人之外,纳税主体还应包括纳税担保人,即以自己的信誉或财产保证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者。纳税担保人与纳税人一样负有法律上的纳税义务,但是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一是纳税人在税法中普遍存在,没有纳税人,税收法律关系就无法形成,而纳税担保人只有在纳税人有逃避纳税嫌疑等特殊情况时被要求设置;二是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是税法中直接规定的,无法选择的,而其他人只有在承诺作为纳税担保人,并且纳税人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才代为承担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三是从法律责任上看,纳税人缴纳的税金只能由自己承担,而纳税担保人缴纳税金后,可以依法向被担保的纳税人追偿。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力)和承担的义务,即税法主体权利和税法主体义务。它决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其核心。从范围上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力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主体的权力与纳税主体的义务,征税主体的义务与纳税主体的权利往往是相互对应的。 五、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简称税法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存在的载体,又是税收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应税商品、货物、财产、资源、所得等物质财富和主体的应税行为。从物质实体看,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与征税对象较为接近,但两者又有所不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个法学范畴,侧重于其连接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作用,不注重其具体形态及数量关系,较为抽象;而征税对象属于税收学范畴,侧重于表明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物质利益转移的形式、数量关系及其范围,较为具体。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与征税对象在许多情况下是重叠的,但是有时两者并不一致,这在实体税法中表现得较为明显。 六、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也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这一发展变化过程可以概括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引发纳税义务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而纳税义务产生的标志是纳税主体进行的应当课税的行为,如销售货物,取得应税收入等,不是征税主体或其他主体的行为。国家颁布新税法,出现新的纳税主体都可能引发新的纳税行为,但其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纳税义务。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只能以税收法律事实的出现为标志。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税收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变化。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例如纳税人发生改组、分立、合并、联营、迁移等情况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从而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2.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例如,某企业由商品生产变为服务性经营,则由缴纳增值税改为缴纳营业税,税收法律关系因此而变更。 3.税收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例如,国家税务局与 地方税务局分设后,某些纳税人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申报大厅的设 立,也会带来税收法律关系的某些变更。 4.税法的修订或调整。例如,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后,原有的许多减免税取消,纳税人由享受一定的减免税照顾变为必须依法纳税。诸如此类的税法修订或调整,会使税收法律关系发生量或质的变更。 5.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如地震、洪水、战争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往往给纳税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迫使纳税人停产、减产等。在此情形下,如果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得到批准,则税收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这一法律关系的消灭,即其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税收法律关系终止的原因主要表现为: 1.纳税人完全履行纳税义务。这是最常见的税收法律关系终止的原因,它包括纳税人依法如期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强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法定期限而消灭。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未征、少征税款的一般追缴期限为3年。超过3年,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即使纳税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也不能再追缴税款,从而使税收法律关系消灭。 3.纳税义务人具备免税的条件。纳税人符合法定免税条件,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纳税义务免除,导致税收法律关系消灭。 4.有关税法的废止。例如,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法后,原有的“烧油特别税”废止,从而使相应的税收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5.纳税人的消失。纳税主体的消失,可以导致相应的税收法律关系消灭。例如,企业的破产、撤销和个人居民纳税人的死亡等。 应注意的是,第3、4、5种情况下通常是相关的税收法律关系不发生。只有在相应的税收法律关系产生以后再出现这些情况,才会使其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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