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问题 | 增值税征税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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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销售货物构成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必须是纳税人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其中,“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进口货物是指货物从国外进入我国海关境内。 2.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中,“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三、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具体是指增值税纳税人的下列行为: (1)将货物交付给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无偿赠送他人。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规定,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3)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4)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5)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 对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负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四、混合销售行为具体是指增值税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如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指营业税法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税的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目前,我国增值税法中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具体规定有:(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者)所从事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按照其全部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其他企业、单位、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2)纳税人虽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销售,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3)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4)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人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同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统一征收增值税。 五、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具体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法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此,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比较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两者的相同之处是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种行为;不同之处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即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紧密相连以致混合为一体(如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货物销售款与非应税劳务款同时从同一购买者(客户)那里取得而难以分清;而兼营行为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它们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的,即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判断某纳税人的行为究竟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即其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提供是否同时服务于同一客户),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正因为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性质不同,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是会计核算为标准,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税(即销售行为征增值税、非应税劳务行为征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则非应税劳务行为电要一并征收增值税。 六、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行为具体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对此,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健全账簿,正确核算应纳税额。 七、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具体是指其他应征增值税的业务,主要包括:(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3)典当业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4)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5)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6)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7)缝纫业务;(8)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八、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而征营业税):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 (2)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片、录音磁带母带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 (3)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 (4)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6)电信部门(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7)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 (8)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时,发放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取得的工本收入; (9)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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