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或者免征额,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
问题 |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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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概念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指取得个人应税所得并负有相应纳说义务的个人。 二、分类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符合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的纳税主体即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因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符合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的纳税主体即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判断标准如下: 1.住所标准。住所,根据民法一般原理.是指一个人所拥有的固定或永久性居住地。一个人在某地是否有住所,主要考虑两个因素:(1)是否有久住的权利;(2)是否有久住的意思。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在中国有久住的权利且有久住的意思,是判定纳税人是否为居民的一个法律标准,并非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是否实际居住,均为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365日(不超出法定临时离境天数的包括在内)的个人,均为居民纳税人。 2.居住时间标准。居住时间标准适用于无住所的个人,它一般根据纳税年度制定,即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本国连续或累计居住的天数所应达到的标准。我国纳税年度是公历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临时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临时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国务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12月29日)有特别规定,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因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并不以款项的支付地为认定标准,也不以取得者是否居住在中国境内为认定标准,而是以受雇活动的所在地、提供个人劳务的所在地、财产坐落地以及资金、产权的实际运用地等标准来确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境内,均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依据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确定以下自然人为非居民纳税人:(1)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在我国的自然人;(2)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而居住在我国境内不满1年的自然人;(3)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自然人。此外,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的我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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