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
全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问题 | 关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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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概念关税是以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和物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二、特点关税是流转税中的一个独立税种,与其他国内商品税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关境或国境的有形货物和物品。这里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关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凡未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则不能征收关税;其二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通常是有形的实物商品,而作为国际的交易对象之一的无形商品,如科学技术、文艺美术、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商标等虽然有很高的价值,但海关无法对这些无形商品单独征收关税,只能在它们的价值体现在某种实物进境时,对有关的实物和其载体征收关税。 2.关税的课征范围以关境为界,而不是以国境(即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为标准。一般来说,关境是指全面实施统一海关法令的境域。它与国境是紧密相关但又有一定区别的概念。通常两者是一致的,但当一国的国境内设有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时,关境的范围就小于国境;而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时,各同盟国组成一个共同关境实施统一的关税法令和关税税则,这时关境就大于国境。 3.关税的课税环节是进出口环节。关税实行进出口环节单环节课征,在一次性征收关税后,在国内流通的任何环节均不再征收关税。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类一般是多环节多次征收,或者选择某一环节一次征收,不限于且主要不是进出口环节征收。 4.关税的计税依据为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关税法中特有的概念,通常是以货物或物品FOB价(成本加税费,以下简称离岸价格)或CIF(成本加运费和保险费,以下简称到岸价格)的价格确定。当到岸价格或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则由海关估定。 5.关税的征税主体是海关。关税是由海关代表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海关是依法管理进出境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而各类国内税收一般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这即与关税的特殊性有关,同时这本身也是关税的一个特点。在我国,关税由海关总署及其领导下的各地方口岸海关负责征收。 6.关税具有较强的调解功能。关税是专门对来自国外(或境外)的或输往国外(或境外)的商品而设置的税种。关税课征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关税的涉外性。因此,关税的征收与减免影响到贸易对方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利益。对一个国家来说,关税不但是本国的经济调节工具,也是国际间经济合作与交流的一个重要工具或手段。运用和充分发挥关税的调节功能,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则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从这个角度讲,关税的调节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值得注意的是关税虽有涉外性,一般不把它列为“涉外税收”或“国际税收”,因为关税只是在一个国家之内有征纳税关系,不涉及与其他国家对关税税款和权益的共同分享关系。 7.关税法规相对独立并自成体系。我国的关税法规是以《海关法》为主,包括《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海关稽查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等,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征税对象、征税主体或税收诸多要素来讲,其法规体系与其他法规体系有较大差异。 三、关税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关税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征税对象的流向,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1)进口关税,简称进口税,是对进入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目前,世界各国征收的关税主要是进口关税。进口关税一般是在货物、物品进入国境或关境时征收,或在货物从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保税仓库等地提出投入国内市场时征收。进口关税是各国政府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市场、筹集财政收入的最基本的工具。 (2)出口关税,简称出口税,是对运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所征收的一种关税。为了鼓励出口,提高本国商品的竞争力,各国一般只对少数货物或物品的出口征收出口关税,有些发达国家甚至还废除了出口税。但在发展中国家出口关税仍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和保护本国某些主要资源及限制某些商品输出的重要手段。 (3)过境关税,简称过境税,是对通过本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一种关税。通过关境是指外国货物和物品运输的起点和终点都不在本国境内,仅在本国的口岸停留,又原样运出本国的关境。早期国家的过境税,意在筹集财政收入。随着世界各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货物渠道的多元化,过境关税逐渐衰弱,相反过境货物在过境国的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商业、仓储等方面所创造的利润却令人刮目相看。因此,目前世界各国基本废除了过境关税。 2.依据关税征税的目的不同,关税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1)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这类关税的征税对象一般选择进口数量大、消费量大、负担能力强的非生活必需品和非生产性消费品,或本国不能生产且不准备生产又无替代品的消费品作为征税对象,其税率一般较低。财政关税在各国历史上曾占据主要的地位,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和现代经济制度的确立,财政关税作用大大地削弱了,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大幅度下降,代之而起的是保护贸易政策和保护关税。 (2)保护关税,是以保护本国民族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其征税对象是本国需要发展和国际竞争性很强的商品。保护关税的税率一般较高,从而可以削弱进口商品在本国市场的竞争力,达到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目的。从理论上讲,保税关税的税额一般应等于或略高于进口商品的成本和本国同类商品成本的差额。保护关税政策的内容主要是:对国内需要保护商品的进口使用保护关税;对非必需品或奢侈品的进口实行比保护关税更高的税率;对本国需要的商品制定较低税率或免税以鼓励进口;对鼓励出口的商品免税;对限制出口的商品征税;实行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 3.以征收关税的计征依据为标准,关税可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选择关税、滑动关税。我国目前征收的关税以从价关税为主,少量采用从量关税、复合关税和滑动关税。(1)从价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或物品的价格计征的关税。如我国进口货物以到岸价格,出口货物以离岸价格为完税价格计征关税,都属于从价关税。从价关税通常采用比例税率,其关税收入和关税负担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有利于发挥关税的保护作用。 (2)从量关税,是以进口货物的计量单位(重量、数量、长度、体积等)为计税依据而计征的一种关税。从量关税一般采用定额税率,具有税额计算简便,通过手续快捷等特点,并能起到抑制质次价廉商品或故意低瞒价格商品的进口。目前,我国对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胶卷等进口货物分别以重量、容积、面积计征从量税。 (3)选择关税,是对同一税目的货物同时规定从价定率和从量定率两种税率,征税时,由海关选择其中的一种进行课征的关税。采用选择关税,在物价上涨时,海关从价计税,物价下跌时,海关从量征收。这一课征方法在于有效抵御物价波动,维护关税的保护作用。 (4)复合关税,是对同一税目货物同时采取从价与从量两种标准计征的关税。海关实际征收时,或以从价关税为主加征从量关税,或以从量关税为主加征从价关税。一般情况,是以从价计征为主,以从量税率调整其税负水平。这种复合关税,既可以发挥从量税抑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特点,又可以发挥从价税税负合理、稳定的优点。目前,我国对录像机、放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实行复合关税: (5)滑动关税,又称滑准关税,即按市场商品价格的涨落,对同一税目的货物,按照其价格的高低设定不同的税率,进口货物按其价格水平适用税率课税。当进口货物价格高于上限时,采用较低税率;低于下限时,采用较高税率;在价格幅度以内,按原定税率征税。其目的是保护国内生产免受国外物价波动的影响,保护国内有关货物物价的稳定。目前,我国对新闻纸实行滑准关税。 四、我国规定我国由海关总署统一领导全国海关机构和关境业务。1951年5月10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建立了独立自主的保护关税制度和海关管理制度。1985年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对关税制度进行了较大改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税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关税法律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国人大1987年通过,2000年修正,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2003年10月通过,取代了1992年的旧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作为条例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为基本法规,由负责关税政策制定和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法规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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