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问题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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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是国家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属于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 二、特征城建税的特征包括:(1)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2)具有特定目的。城建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范,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三、纳税人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四、税率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但有两种例外情况:(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五、计税依据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如果要免征或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城建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决定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者、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七、税收优惠城建税是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与“三税”同时征收的,这样纳税人减免“三税”时相应也减免了城建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上没有单独规定减免税。但对一些特殊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了特案减免规定,或者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现行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建税。 (2)由于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3)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八、征收管理1.纳税环节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 2.纳税地点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所以,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4)对流动经营等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3.纳税期限作为附加税,城建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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