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修改,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纳入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之中,适应现代逐渐多变的盗窃犯罪的需要。
问题 | 携带凶器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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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携带凶器盗窃”入罪概述盗窃罪在世界各国均系多发、高发的犯罪类型,也是我国历年来发案率最高的犯罪。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 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盗窃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一些盗窃行为虽然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社会危害性很大,如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传 统刑法规定的数额或次数的标准已经不能有效预防和全面打击此类犯罪行为。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构成要 件作出了修改,携带凶器盗窃成为盗窃罪中与数额较大、多次盗窃、人户盗 窃、扒窃并列的五种入罪标准之一。《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对于“携带凶器盗窃”如何认定,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少的疑义。2013年4 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对携带凶器盗窃的含义作出了解释。 二、携带凶器盗窃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携带凶器盗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行 为人主观上具有侵犯财产和人身的双重故意,行为人在携带凶器的时候往往就是有意识的准备,如果暴露,就亮出凶器,抗拒抓捕或直接抢劫甚至杀人灭口。这表明 行为人主观上以追求或放任的态度,而使用所携带的凶器追求。另外,由于盗窃是秘密的、不可以公开让别人知道的,行为人也知道其行为是如老鼠过街,携带凶器 就是为了壮胆,由此可见,凶器助推了恶的源起。 3.客体要件行为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及潜在的人身安全权利。行为人 实施盗窃时携带凶器盗窃实施不法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未遇到反抗或抓捕而顺利实施盗窃,二是行为暴露后使用凶器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实践中,行 为人实施盗窃时携带凶器的属惯犯、累犯的比例相当大,携带凶器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数量在抢劫案件中占比例相当大,这些人作案前的准备较充分,携带凶器以 备保身,能起作用就用,不能起作用也无碍,这极大的刺激行为人的盗窃时携带凶器的投机心理,严重危害到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较之一般的盗窃具有更大的社 会危害性。 4.客观方面携带凶器盗窃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携带凶器,并进行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携带凶器盗窃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但也不能过于宽泛的对“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凶器”和“携带”等的具体内涵,是必须进行很好的把握的。 (1)凶器的认定。 我 国相关司法解释中虽然没有对“凶器”的直接说明,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两个司法解释中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了具体说明,即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 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那么参照这一解释,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枪支、爆炸物或者管制刀具等在性质上通常可被认定为或者被视为凶器的物品。实践中也以携带管 制刀具最为常见。另一类是为了实施盗窃而携带的其他器械。而在认定“凶器”的过程中,应把握几个方面: ◆携带的凶器具有人身侵害的危险性。 携带凶器盗窃因其对公民人身可能产生潜在的危险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认定携带凶器盗窃首先必须确定行为人携带的凶器确实具有对产生危险的可能 性,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方面,该器具具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产生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主要考虑器具大物理特性如该器具的大小、轻重、长 短等。;另一方面,该器具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如果行为人所携带物本身就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性质,即使在盗窃实施过程中使用了凶器,也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盗 窃”。 ◆携带的凶器是以实施盗窃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可能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无意携带。例如行为人借穿他人羽绒服, 在不知道羽绒服内侧口袋里有一把折叠刀的情况下实施了盗窃行为。无意携带(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认识到携带的除外),不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二是有意携 带。在有意携带的情况下,都是出于犯罪目的而携带,但其目的具体又可以细分为三种:第一,意图用于破除财物防护设施或者其他便利盗窃实行的用途。例如,携 带镰刀割除杂草以接近盗窃物品;携带钳子用于扭断锁扣等;第二,主观上打算“能偷则偷,不能偷则抢”,万一被发现就用于实施抢劫。但最后行为人没有被发 现,只是携带该器械实施了盗窃行为。第三,意图盗窃,但打算“万一遇到抓捕用于抗拒抓捕而脱身”。但最后行为人并未实施抗拒抓捕的行为。凶器是指打人或者 杀人用的器具,以对人身权利进行侵害为本质特征。有意携带的三种情况中,第一种情况下行为人所携带的器械根本就不打算用于侵害人身权利,单纯针对物施加作 用力,自然不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未将所携带的器械实际用于侵害人身,但主观上有此意图,应当视为“凶器”,此 两种情形下潜在的人身侵害危险性正是 《刑法修正案(八)》将其独立规定为盗窃罪入罪标准的根本原因所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有意携带的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或者第三种情形可能发生竞 合,即行为人兼具第一种和第二种意图或者兼具第一种和第三种意图。如果发生竞合,则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质言之,只有出于实施犯罪的目的并且不是单纯 打算用于破除财物防护设施或者其他便利盗窃实行用途而携带其他器械的,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2)携带的认定 携带凶器盗窃中的“携带”是指,在盗窃过程中将凶器携带在身边附近,能够置于现实支配之下而未使用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凶器作为后盾的心理,客观上携带某种器具实施盗窃行为但实际中并未使用该器具。在认定“携带”的过程中,应把握几个方面: ◆ “携带”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认识。携带必须是一种现实的携带,即行为人客观上携带了某种器具,而且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该器具的存在。行为人对于携带的目 的应是明确的,如果仅仅将器具作为撬门窗的工具,应认定为普通盗窃,而如果携带凶器是为了“防身”,那么即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行 为人应是“随身携带”,即行为人具有使用凶器的现实可能性。如果在行为人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将凶器置于不能立即使用的场所,即不具有现实使用的可能性,则 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如行为人将事先准备好的刀具放在车里而入户进行盗窃,因该刀具不具有现实使用的可能性,则不属于携带凶器盗窃。 ◆ “携带”应发生在盗窃的实行阶段。刑法保护的是人民的切身利益,而行为人在盗窃实施前准备凶器是不能对公民的人身产生侵害的,而盗窃后再携带凶器也不具有 产生人身伤害的可能,因此,对于“携带”的认定应处于盗窃行为的实行阶段,只有行为人正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携带凶器,对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现实 的危害,才能认定成立“携带凶器盗窃”。 三、携带凶器盗窃转化为抢劫罪普通盗窃罪只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不侵犯他人的人 身权利,抢劫罪则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携带凶器盗窃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存在潜在危险,而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人 如果使用凶器为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则可以直接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携带凶器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几个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行为。换 言之,携带凶器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过程中,不要求行为人的先行盗窃行为一定要构成犯罪,指要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并实际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即可。在实施盗窃 的过程中,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窝藏证据、抗拒抓捕、毁灭证据达到一定的程度,就构成转化抢劫罪,并不需要达到盗窃的既遂。 2.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当 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的现场或刚要离开就被发现而扩延的现场。当场使用凶器主要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在实施盗窃的现场被发现而使用凶器;而是在实施盗窃 的“整个区域”,仍未完全离开盗窃场所;三是因被发现盗窃而被追捕扩延的场所。这里的“使用凶器或使用凶器相威胁”不包括应对危险的正当防卫,或扭打过程 中的正常推搡行为等,而是指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使用凶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以自残的方式使对方不要靠近,因其未对他人产生人身伤 害,不宜认定为转化抢劫罪。 3.行为人具有转化为抢劫的主观意识。携带凶器盗窃转化为抢劫的主观条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 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的的主观目的。窝藏赃物是指行为人将窃取的财物进行转移、隐匿的行为。抗拒抓捕是指行为人抗拒司法机关、被害人、其他公 民等的抓捕、扭送行为。毁灭证据是指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行为、逃避刑事责任,而将与盗窃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隐匿、毁灭的行为。携带凶器盗窃过程中行为人使 用凶器的对象是“人”,而不是财物,仅仅针对财物的抢夺行为应认定为抢夺罪而不转化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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