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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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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执行的成立要件

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执行实践的做法,暂缓执行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要件:一是当事人或利害关 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暂缓执行可以依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但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确有暂缓执行的必要,也可以主动依职权启动 暂缓执行程序。

二是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事实的理由,即指不论是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暂缓执行程序都必须现实的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实和理由,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暂缓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启动暂缓执行程序所需的事实和理由,如不符合法律 规定则不能启动暂缓执行程序。

三是当事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暂缓执行是对正在执行的程序的延迟,可能会直接损害到当事 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当事人想要启动暂缓执行程序,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如果因暂缓执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需要予以赔偿。此外,暂缓执行 还必须具有一定的期限,如果长时间的延缓执行程序,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或给他人造成损害。

二、暂缓执行的具体情形

暂缓执行的情形,是指需要暂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只有具有这些法定事实和理由时,当事人或法院才能启动暂缓执行程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启动暂缓执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执行

经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一是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的;二是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三是被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消权的。四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 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人 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该暂缓执行的决定应由上级法院作出。二是人民法院发现据以 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其间审监庭应当向本院的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 关执行措施的手续;四是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 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五是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 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三、暂缓执行的其他问题

1. 暂缓执行的效力

根据《暂缓规定》的规定,暂缓执行 由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作出决定,并由该级法院的执行局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它不存在复议和上诉的问题。暂缓执行的效 力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对执行程序产生的效力,一是对参与执行程序的人的效力。执行程序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中,即应暂时停止执行工作执行人员在未 决定恢复执行程序之前,不得进行执行活动;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加执行程序的人,不得改变暂缓执行前的财产状况和事实状况,如权利人不得自行采取行动 向被执行人追索债务,被执行人不得自行使用和处分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协助执行人不得推卸协助执行的义务。

2. 暂缓执行的期限

根据《暂缓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日期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3.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措施

◆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在暂缓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立即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如果暂缓决定是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作 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天内 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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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