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 共同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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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同侵权行为概述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社会交往活动的增多,共同侵权行为在大家的生活中大量发生,严重侵害了我 们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密切的关注和思考。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和责任进行了比较明确、细致的规定,体现了立法对于共同 侵权这种现象的及时跟进与规制。所以说,我们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和责任的研究,就越来越凸显其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为数人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该特征是相对于单独侵权而言的,若侵权人为一个人,则无论其实施何种行为,都不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主体应该是数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不包含相互有雇佣等关系的人和侵权责任由雇主替代承担的雇员。 2.具有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所 谓意思联络就是行为人事先或事中有商议、共谋、共同意图等联络行为,决定共同完成某事。这是传统的主观说必不可少之构成要件,涵盖的是行为人商量好了共同 实施某行为进而发生侵权后果这些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然而随着社会实践和法学的发展,又出现了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但是彼此行为关联而构成共同侵权这种现象, 如原因竞合或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共同侵权,也称为累积因果关系的数人共同侵权。 3.侵权结果具有同一性数人实施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必须具有统一性,侵害结果是一致而不可分的,而不能是分别造成了不同的损害结果,否则就是分别侵权而不是共同侵权了。 四、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1.共同加害行为(1)共同故意侵权 共 同故意侵权,指数个加害人基于共同的故意而实施侵权行为。共同故意,又称“共谋”,指加害人不仅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持故意的态度,而且与其他加害人具有意思 联络,事前或者事中进行过“通谋”。共同故意,重在强调与他人的共谋。如甲与乙事前通谋教训丙,将丙达成轻微伤,成立共同故意侵权。 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各加害人均应就“可能的因果关系”承担责任,受害人免予承担证明每个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均具有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而免责。 在 共同故意侵权中,即使各个加害人的分担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共同加害人须对所有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共同故意侵权不要求数人造成“同一损 害”,只要求损害具有“统一性”,统一于共同故意的内容。但对于共同加害人之一逾越共同计划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其他共同加害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过失侵权 共 同过失,指各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相同或者相似内容的过失。即在共同实施行为的过程中,行为人对共同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共同的可预 见性,但因疏忽或者过于自信而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并由此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如在共同的生产、经营和其他社会活动中, 人们相互间协作、联系和影响的机会日益增加,共同行为就会产生出共同的注意义务,对共同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即为共同过失。 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进而实施侵权行为。帮助,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行为人实施教唆、帮助行为主观上应为故意。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依照下列归责分担责任: ◆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者、帮助者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已经尽到监护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构成 共同侵权,由教唆者、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构成共同侵权,但不适用连带责任,赔偿权利 人有权要求教唆人、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人、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监护人追偿。如钟某教子有方,12岁的儿子知书达理。邻居文某心生 妒忌,教唆并逼迫钟某之子将同学打伤。此例中:因不构成共同侵权,受害人的损害由钟某邻居单独承担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共 同危险行为,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益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是不能确定数人中究竟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严格说来,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有些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并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按照责任自负 的原则本不应承担责任,但是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责令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而共同危险行为也被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加害人只 是确定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具体判定具体的侵权人。如果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范围难以明确,就不能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如在道路 交通事故的责任人逃逸的场合,就不能将所有当晚行驶该路段的驾驶员确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人。 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共同的故意,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即便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由于共同的故意的存在,不能认定为共同危险行为,而应认定为“共同故意侵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处理。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法律明确规定了免责事由:某一或者某些行为人能够举证证明实际加害人,则免除其赔偿责任。 4.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侵 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严格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严格控制共同侵权的范围。两人以上既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同一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不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而是属于无共同过错的数人分别侵权。 1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任何一人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即每个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全部的原因力,任何行为人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连带责任。 ◆ 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分别侵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侵权行为人);二是加害人主观上 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三是加害人的行为都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且造成同一损害。如果造成的不是同一损害,不适用该条的规定;四是每个加害人的行 为都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即《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不适用与共同污染环境的案件。 2. 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原因力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指两个人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任何一方的行为均不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即每个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全部的原因力,只有全部行为人的行为相结合才能造成损害,不同行为人按照其过错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按份责任。 ◆ 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分别侵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侵权行为人);二是加害人主观上没有共同 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三是加害人的行为都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且造成同一损害。如果造成的不是同一损害,不适用该条的规定;四是每个加害人的行为都不足 以造成全部的损害。此时,加害人的行为构成“共同因果关系”,即原告所受损害是由两个被告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其中任何一个行为都不足以造成此种损害,只有 在这些行为的共同作用下才能 产生该损害。如甲在丙的饮料中投毒5毫克,单独不足以致丙死亡。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在丙的同一饮料中投毒5毫克。甲与乙承担按份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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