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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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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概述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伴随着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完善而逐步形成的。设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效率。保证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公平”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则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实质就是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合理使用是一项权衡各方得失,以求社会总利益的按排。它在保证作品的正常传播利用、著作权人及时收回创作成本、避免出现信息不足的前提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区域做出合理划分。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要划出一个合理的范围供公众无偿使用,而又不会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省去了每次对作品使用都要征得作者同意的麻烦,减少了交易成本,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它促使各方的利益在一种基本的平衡和协调关系中得到最大满足。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合理的成立要件

要想适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使用的作品需为已经发表的作品。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也就无所谓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第二,使用的目的限制在非营利性领域,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第三,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四,使用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是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是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是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是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四、网络环境下的几种合理使用

1.个人目的的下载和使用

个人目的的下载和使用,在网络上个人使用作 品的形式主要是通过自己的客户端的浏览器或者专门下载软件从服务器上将作品以文件的形式复制到自己的RAM中浏览或者复制保存至自己的硬盘上保存。我国 《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使用的主要方式是复制,但是不限于复制,《著作权法》 第10条第一款第5项将复制解释为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方式,很明显这里所列举的方式没有明确包括网上下载作品,拷贝作品不能解释 为这几种方式中的一种。正如前面所说网上个人使用作品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线浏览,一种是脱机浏览。当作品或者著作权人将作品数字化在网上发表后, 鉴于网络的开放性,其作品将会快速传播,在任何一个联网的客户端,用户点击作品的链接,通过浏览器浏览,此时在用户的RAM中便有一份拷贝,实际上用户并 没有拷贝作品的主观意图,这只是在线浏览的一个必要程序,而当用户点击保存时,情况就不一样了,此时在用户的硬盘上存在一份带有主观复制意图的拷贝,所以 网上个人目的使用的方式应该主要指后一种即在硬盘上的拷贝。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复制的解释没列举拷贝,但是在网络中可以比照《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个 人目的的下载使用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而不管下载是为了学习,研究还是欣赏。

2.在线教育

在线教育也称为网上远程教育,指利用数字技术通过互联网络 开展的学生在时间和空间上与教师相分离的教学模式。在线教育与传统教育相比较有两个特点,一是在线教育比传统与更容易使用版权作品,使用作品的范 围、数量以及方式都会大大超过传统教育,版权人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二是在线教育所面对的对象有很大范围的扩张,因为在线教育使得教与学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分离,接受教育的对象可以灵活选择时间,地点,所以已经不像传统教育那样面对面授课。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是合理使用,但是不得出版发行。实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在线教育应履行其义务,一是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作品被不合理使用和扩散。二是明确在线教育机构的一项义务,就是当版权人觉得利益受到可容忍范围之外的损害时,可要求在线教育机构举证未将作品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并告知版权人作品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3.数字图书馆

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为图书馆的发展带来了无限的生机,它伴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而来,具有高性能的信息处理能力,海量的信息存储能力以及高速的信息传输能力。数字图书馆不仅仅等同于用信息管理工具数字化的收藏概念,它是一种环境,将收藏,服务,人结合起来以支持数据、信息和知识的产生,传播,利用,保管的全周期。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8款规定,为陈列目的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是合理使用。当我们论证将作品数字化处理并运行于信息网络实是一种陈列以后,数字图书馆的作品数字化就是合理使用。作品数字化并不具有独创性,同以往采用的影印等技术手段处 理作品一样,不具备产生新作品的基础。数字化过程由电脑执行,而机器不具备创造行为的能力,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存在方式,所以数字图书馆将馆藏进行数字化处 理是一中合理使用行为,可不必取得版权人许可,不必支付报酬,而无论馆藏作品是否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但前提是必须是出于备份、保存版本或陈列的需要。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相关词条

  • 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自己创作,参与工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 著作权

    著作权,俗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 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著作权。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 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网络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 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刊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 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内容是指著作权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内容是指著作权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 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客体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具体指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该物品即为作品的载体,如载有诗歌的报纸,载有小说的图书等。作品与载体存在显著差别。载体是附载作品的物质实体,是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对象。作品属智力成果的范畴,具有无形性、永久性的特点。一件作品可以以不同的载体来记载,例如,一件口述作品可以以书稿为载体,也可以以录音形式保存。因此,载体的转移、灭失并不必然导致作品的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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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