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自己创作,参与工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问题 |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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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概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伴随着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完善而逐步形成的。设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效率。保证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公平”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则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实质就是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合理使用是一项权衡各方得失,以求社会总利益的按排。它在保证作品的正常传播利用、著作权人及时收回创作成本、避免出现信息不足的前提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区域做出合理划分。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要划出一个合理的范围供公众无偿使用,而又不会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省去了每次对作品使用都要征得作者同意的麻烦,减少了交易成本,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它促使各方的利益在一种基本的平衡和协调关系中得到最大满足。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合理的成立要件要想适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使用的作品需为已经发表的作品。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也就无所谓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第二,使用的目的限制在非营利性领域,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第三,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四,使用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六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九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四、网络环境下的几种合理使用1.个人目的的下载和使用个人目的的下载和使用,在网络上个人使用作 品的形式主要是通过自己的客户端的浏览器或者专门下载软件从服务器上将作品以文件的形式复制到自己的RAM中浏览或者复制保存至自己的硬盘上保存。我国 《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使用的主要方式是复制,但是不限于复制,《著作权法》 第10条第一款第5项将复制解释为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方式,很明显这里所列举的方式没有明确包括网上下载作品,拷贝作品不能解释 为这几种方式中的一种。正如前面所说网上个人使用作品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线浏览,一种是脱机浏览。当作品或者著作权人将作品数字化在网上发表后, 鉴于网络的开放性,其作品将会快速传播,在任何一个联网的客户端,用户点击作品的链接,通过浏览器浏览,此时在用户的RAM中便有一份拷贝,实际上用户并 没有拷贝作品的主观意图,这只是在线浏览的一个必要程序,而当用户点击保存时,情况就不一样了,此时在用户的硬盘上存在一份带有主观复制意图的拷贝,所以 网上个人目的使用的方式应该主要指后一种即在硬盘上的拷贝。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复制的解释没列举拷贝,但是在网络中可以比照《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个 人目的的下载使用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而不管下载是为了学习,研究还是欣赏。 2.在线教育在线教育也称为网上远程教育,指利用数字技术通过互联网络 开展的学生在时间和空间上与教师相分离的教学模式。在线教育与传统教育相比较有两个特点,一是在线教育比传统与更容易使用版权作品,使用作品的范 围、数量以及方式都会大大超过传统教育,版权人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二是在线教育所面对的对象有很大范围的扩张,因为在线教育使得教与学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分离,接受教育的对象可以灵活选择时间,地点,所以已经不像传统教育那样面对面授课。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是合理使用,但是不得出版发行。实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在线教育应履行其义务,一是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作品被不合理使用和扩散。二是明确在线教育机构的一项义务,就是当版权人觉得利益受到可容忍范围之外的损害时,可要求在线教育机构举证未将作品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并告知版权人作品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3.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为图书馆的发展带来了无限的生机,它伴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而来,具有高性能的信息处理能力,海量的信息存储能力以及高速的信息传输能力。数字图书馆不仅仅等同于用信息管理工具数字化的收藏概念,它是一种环境,将收藏,服务,人结合起来以支持数据、信息和知识的产生,传播,利用,保管的全周期。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8款规定,为陈列目的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是合理使用。当我们论证将作品数字化处理并运行于信息网络实是一种陈列以后,数字图书馆的作品数字化就是合理使用。作品数字化并不具有独创性,同以往采用的影印等技术手段处 理作品一样,不具备产生新作品的基础。数字化过程由电脑执行,而机器不具备创造行为的能力,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存在方式,所以数字图书馆将馆藏进行数字化处 理是一中合理使用行为,可不必取得版权人许可,不必支付报酬,而无论馆藏作品是否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但前提是必须是出于备份、保存版本或陈列的需要。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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