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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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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闻证据概述

“传闻”一词最早来源于英文中的“hearsay”,英语词典中是道听途说的意思。而其适用于法律中,就成为我们今天所说的“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诞生于英美法系法律制度中,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几乎都是以判例法形式为特点的不成文法,所以英美法系对传闻证据概念本身的界定一直都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立法上具有代表性的表述如下:《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规定,传闻证据是指那些由陈述者在听证、审判作证等法定程序之外所做出的用以证明其所主张事实的表达陈述。英国《1995年民事证据法》第1条第(2)款规定:“‘传闻’是指非由证人做出的,或由证人在诉讼程序之外所做出的用以作为证明所述事项的证据而提出的陈述。”该法第13条规定:“陈述是对事实的说明或者意见的表达,与其具体表达的方式无关”,由此可知,陈述既包括口头陈述,也包括书面陈述,还包括行为方式表达的陈述,甚至是其他方式表达的陈述。陈述本身与其具体的表达方式无关。我国未确定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并不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的一种,但是传闻证据在控辩权能的有效发挥、程序公正的有力维护等方面的优势仍然是十分突出的。如传闻证据规则可以阻止那些可靠性较差,甚至是虚假的证据进入到庭审阶段,避免法官因此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传闻证据的表现形式

1.口头传闻

即在法庭上就他人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转述。例如,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其女友说“目击了甲在火车站把乙殴打致重伤”。该证人的陈述就是口头传闻证据。

2.书面传闻

即在法庭以外对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亲笔所写的陈述书,以及由他人制作并经本人认可的陈述笔录,如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检察人员向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这些都是书面传闻证据。

3.行为传闻

即有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例如,证人问甲是否当时被乙绑架了,甲点头表示是。后来证人在法庭上模仿了甲的点头动作,这就是行为传闻证据。

三、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

在我国传统证据分类中,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这只是一种学理意义上的分类,具有判断各种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参考价值。原始证据指的是直接从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的原件而传来证据指的是从第一来源以外所获得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的复制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等。我国传统证据分类中的传来证据与英美证据法中的传闻证据有着很大的区别:传闻证据仅限于人的陈述,不包括实物证据,而我国证据分类中的传来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还包括实物证据,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是一般性地排除传闻证据,只在少数例外情形下才可以采纳。传闻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别表现为:

1.分类的标准不同

确定某个证据是否是传闻证据是以是否亲自出席法庭当庭作证为标准,即亲身感受案件事实的人亲自在法庭上向法庭做出的陈述为非传闻证据,而亲身感受案件事实的人向法庭之外所作出的陈述则为传闻证据。而传来证据的判断标准则是证据是否为案件的第一手材料,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材料为原始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材料就是传来证据。

2.包含的范围不同

传闻证据仅限于人的陈述,不包括各类实物证据。而传来证据除了包含人的陈述等言词或书面证据,还包括实物证据。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在法庭之外形成的话语,在法庭上被他人转述、各种证言笔录甚至非语言行为如肢体语言、表情暗示等都属于传闻证据,但不一定是我国传统证据分类中的传来证据。

3.使用证据的规则不同

普通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一般性地排除传闻证据,只是在一些法定例外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纳,这与我国对待传来证据的使用规则有很大不同。我国对待传来证据,很多都予以采纳在有些时候还是定案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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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5:2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