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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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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3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我国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业权

    就业权,也称狭义的劳动权或工作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它是劳动基本权的核心,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涵:第一,就业自由。是否就业,从事何种职业,均由劳动者自己选择,对不愿意就业的劳动者不得加以强迫。第二,就业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不同、性别等而受歧视。第三,就业促进。国家、社会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就业条件,帮助劳动者就业。第四,解雇限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凡是滥用解除权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行为人应受法律的追究。


二、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报酬。通过劳动取得报酬,作为劳者的一项劳动基本权利,其内容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报酬协商权是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报酬的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的权利,这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基础。报酬请求权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而报酬支配权,是劳动者对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有自由支配的权利。获得最低工资标准权是劳动报酬权的核心部分,是法律保障的重点。此外,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保障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欠薪支付保障制度等是劳动报酬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获得充分的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统一规定了劳动者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年休假等休假制度,并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作了严格的限制。此外,国家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增设疗养院、休养院、文化宫、俱乐部、运动场、图书馆等,使劳动者对休息权的享受能获得更加丰富的内容。

四、职业安全权

    职业安全权,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获得保障,从而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劳动保护权的基础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权利,劳动保护权是最基本人权的体现。其具体内容有:获得各项不断改进的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参与用人单位安全卫生决策之权;工作场所潜在危险知情的权利;拒绝危险工作的权利;监督权、建议权、工伤保险权等。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未正式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和在职劳动者进行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包括就业(包括再就业)前的培训和在职培训。就我国目前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的内容来看:第一,就业前的劳动者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使自己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为就业创造条件,国家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实现这一权利。如举办、扶持和发展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职业教育及各种类型的职业培训班等。第二,在职劳动者有权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以丰富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专业理论水平,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学习给予鼓励和支持。第三,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多渠道地加强对整个职工队伍知识、技能方面的训练,以适应现代化生产过程的要求。随着我国《就业促进法》的实施,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可归入就业权范畴。

    六、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亦称享受社会保险权或物质帮助权。它是指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需要。体现在我国劳动制度中的有:养老保险待遇、疾病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又做了更具体规定,这就为劳动者的生活保障权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者生活保障权的范围会更加扩大,待遇标准也会逐步提高。

七、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结社权是指狭义的团结权,广义的团结权包括:结社权(狭义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集体协商权)、争讼权等三项权利。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了劳动者的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结社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通过代表自己利益的团体(工会)来保护其经济与社会利益的权利。结社权的基础基于在个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始终处于劣势、弱者地位,唯有通过团结组成工会组织,才能形成与雇主利益抗衡的力量,使失衡的劳动关系得以改善和协调。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意义上的结社权,只是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宽泛地规定了公民的结社权,但是从法律价位上,即在劳动法和工会法中具体确认了劳动者的结社权;集体协商权,在多数国家称之为集体谈判权或团体交涉权。它是指代表劳动者的工会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的代表进行谈判协商,从而签订有关劳动条件的集体协议(合同)的权利。集体协商权的意义在于:劳动者通过工会的力量与用人单位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立集体劳动条件与待遇,故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较为真实地反映集体合同双方主体的意思,从而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避免个别劳动合同中的不合理或不平等条款,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为劳动者争取更好的劳动条件与待遇。至于争讼权,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极少。

    八、合法权益保护权

    合法权益保护权,亦即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有权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协商、申请调解、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排除侵害行为,并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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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2: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