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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卫生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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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止粉尘危害的法律规定

    粉尘是工业生产中对劳动者健康影响非常严重的有害物质,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防止粉尘危害的法规。如《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关于制定防毒防尘规划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等等。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场所中的各种生产性粉尘在空气中的含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2)粉尘作业或扬尘点,必须采取密闭除尘等措施或实行湿式作业;

    (3)严禁在没有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干式生产或干式凿岩;

    (4)对接触矽尘的工人应发给防尘口罩、防尘工作服和保健食品;

    (5)应对从事粉尘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状况体检;

    (6)对尘肺病患者应按规定给予治疗、疗养或调换工作等。

    (二)防止职业中毒的法律规定

    为防止劳动者因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而发生职业性中毒,我国颁布了有关防止职业中毒的法律规范。如《关于防止酒精中毒的办法》、《橡胶业汽油中毒预防暂行办法》、《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油船、油码头防油气中毒规定》等。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有毒有害作业的范围为接触铅、汞、锰、铬、砷、氯、氟、氰、硫、磷、有机溶剂等工种;

    (2)放置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3)对有毒有害的废气、废渣、废液,应进行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

    (4)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劳动者,应按规定给予防护用品;

    (5)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按规定设有防护救护设施或用具;

    (6)对个别有毒有害工作岗位,劳动者应依规定定期轮换;

    (7)对遭受职业性毒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换工作;

    (8)对防护用品应定期检修、调换和做好消毒工作。

    (三)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的法律规定

    劳动过程中的噪声和强光,对劳动者听觉和视觉会产生不良影响。为减少和消除这些不良影响,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对此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当尽量在设有消声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2)对在有噪声、强光、辐射热和溅火花、碎片、创屑场所操作的劳动者应提供和要求戴护耳器、防护镜、面具和帽盔等;

    (3)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亮度应符合操作技术规范和劳动卫生规范的要求;等等。

    (四)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的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防止劳动场所过度高温或低温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工厂安全卫生规程》、《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报告》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35℃,低于5℃的时候,应当采取降温取暖措施;

    (2)采取技术措施,疏散热源,合理布置热源,使用隔热材料、循环水冷却等方式降低高温;

    (3)采取保健措施,实行人前健康检查,组织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料;

    (4)按规定要求提供防暑、防冻劳动保护用品等。

    (五)工作场所通风照明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矿山安全法》等的规定,工厂、矿山在通风照明方面应达到法定的标准:

    (1)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在未形成设计规定要求的通风系统前,不准投入生产;

    (2)通风设施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如井下必须采取机械通风,风流、风质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3)通风系统的运转、使用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

    (4)工作场所和通道的光线应当充足,局部照明的光度应当符合操作要求,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施应保持清洁完好等。

    (六)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的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合理发放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劳动部1963年公布了《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对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和范围,以及发放种类和工种、具体标准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1963年3月1 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工作人员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随后,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粮食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又联合发出《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较为全面和系统地规定了保健制度的范围、原则、标准和具体发放办法。

    (七)职业病防治及处理的法律规定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为了防止职业危害和预防职业病,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职业病防治及处理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了我国职业病的具体范围。根据1987年《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国法定的职业病有9大类,共99种。2002年4月l8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颁布了新的《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范围确定为10大类,共115种。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经卫生部审批。


    (2)职业病的确定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定为职业病的,应由诊断机构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

    (3)规定了职业病应当享受的待遇。包括医疗待遇、疗养待遇、调整工作、调换工作岗位等等。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均作了十分具体的规定,将对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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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3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