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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庭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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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法庭辨认是在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对方当事人进行辨认,认为合法属实的,表示认可,否则,对证据提出质疑、反驳和抗辩,以推翻此证据。目的就是让证据显露出虚实真伪,进而揭露出案件事实的“庐山真面目”。

法庭辨认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质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三下步骤:

  1、出示证据。

  质证开始于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示方式包括宣读、展示、播放等。

  2、辨认证据。

  一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后,由另一方进行辨认。辨认的意义在于了解另一方当事人对所出示证据的态度,以便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质证。辨认的结果分为认可和不予认两种。如承认对方出示的书证的内容是真实的,对已经为对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其证明力,无须作进一步质证。

  3、对证据质询和辩驳。

  一方出示的证据为另一方否认后,否认一方当事人就要向法庭说明否认的理由。质证方陈述完否认的理由后,出示方还可以针对否认的理由进行反驳。然后再由质证方对反驳的理由进行辩驳,直至法庭认为该证据已审查核实清楚。

  在质证过程中,质证方经法庭许可后还可以向出示方提出各种问题,除非所提问题与质证目的无关。

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发问。

  质证一般采取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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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