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婚同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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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婚同居构成要件(1) 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同性恋者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 (2).双方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并不具备构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非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但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 (3).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 (4).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期间。之所以需要非婚同居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因为这种结合只有持续存在,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和“一夜情”等行为区别开来。在法律规制非婚同居行为的国家,都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持续一定的期间才能获得非婚同居规则的使用,而且这一期间不能有明显的间断。如美国的某些州规定的是三个月以上,丹麦等规定须三年以上。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非婚同居的持续期间应以两年为宜。 二、非婚同居性质非婚同居的现代发展呈现出四个阶段的特征: 第一个阶段,同居是少数玩世不恭之人的前卫之举,此时的大部分人都是直接结婚的; 第二个阶段,同居则被广泛接受并实践为婚姻的先导,通常同居双方并不会生育孩子以至于它被看作“是反抗中产阶级婚姻的序幕……直接结婚从正常变为异常”; 第三个阶段,同居成为人们所接受的婚姻的替代手段,亲子关系不再受到婚姻的严格限制; 未来的第四个阶段,“同居和婚姻将在生育和抚养孩子方面不再有所区别,亲子关系的转变过程完成。” 各阶段在时间长度上可能有所变化,但一旦社会进入某个阶段则不再可能返回到上一阶段,同时,一旦达到某一个特定的阶段,之前的任何模式亦能够并存。就个体水平来说,情况也是如此。在任何特定的时间,非婚同居对特定当事人的含义都可能不同。可见,按照这种研究路径,我们更应当将非婚同居视为某种过程而不是具体的事件,因为即便就此个体的同居来说,其性质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综合目前对同居的各种研究,笔者暂且将非婚同居的性质总结为三个,每个性质适应不同的发展阶段,当然这种界定不是封闭的,一个非婚同居的样态可以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不同的性质,此种界定仅在特定的、具体的历史环境和社会发展阶段上是有意义的。 在第一个阶段中,同居是独特的社会现象,同居者本身对同居作为道德反叛的之外的其他价值没有清楚的认识,因而不具有普遍意义,也缺乏制度保障;第二个阶段中,同居是为婚姻服务的,亦没有独立的意义;第三个阶段则表明婚姻已经不是建立家庭生活的唯一途径,同居本身就意味着家庭,非传统家庭演化为传统家庭的替代,因而具备独立的立法价值,产生了类似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但不排除采取诸如形式补正的方式获得与婚姻等同的法律效力;第四个阶段,同居与婚姻完全等同,不仅是功能上的等同,而且是效力上的等同,采取何种生活模式需要根据主体的意愿。在前三个阶段,婚姻仍然是社会生活模式的主体,但是重要性呈递减态势,至第四个阶段,婚姻与同居形成均势。 三、非婚同居的立法原则1、区别对待原则 区别对待原则,是指法律在规制非婚同居现象时,应当与婚姻关系区分开,使两者之间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婚姻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是由法律全面地加以确认和规范,具有预定性和强制性,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行使既定的权利,履行必须的义务,当事人意思自由的范围比较窄。 但非婚同居关系并非如此,非婚同居行为的内容,完全是由当事人自己来安排。非婚同居关系何时开始和终结,家庭义务如何履行,生活开支怎样负担等,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当事人选择了这种生活方式,实质上就是认可了其与婚姻的区别。在法律上将二者区分对待,对婚姻关系予以全面规制,而对于非婚同居现象仅规制其不公平的后果,这样既能够向人们明确标示二者的不同,也是对人们选择共同生活方式自由的尊重。 2、价值公平和态度中立原则 中立原则是指法律在处理非婚同居关系时,保持中立的态度,对非婚同居现象既不鼓励,也不苛责。法律主要是侧重于规制因非婚同居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而不在于非婚同居现象本身。在产生不公平后果时,应当在遵循公平的原则下,重新分配当事人的利益,维持当事人利益平衡,但对于非婚同居行为既不惩罚,也不奖赏。 3、公平保障同居者合法权益原则 对于非婚同居之间的权益的保护我们应该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婚姻法回归民法是婚姻当事人身份平等性的体现,平等是公平的前提。 4、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原则 非婚同居是男女以一种比较随意态度在一起生活的方式。但不能让子女承担父母行为的后果,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解除非婚同居关系而消除。以上的原则对非婚同居的构建是起到基础性的作用的我们应该按其原则对非婚同居进行立法。 四、非婚同居的形式第一,事实婚姻形式。 1979年2月2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对事实婚姻进行了定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该种模式在当代中国非婚同居关系中存在最为普遍。 第二,试婚形式。 在《家庭》杂志的一项调查中,1/6的人明确表示同居是出于试婚的目的:25%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可以正式结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24%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就是为了在结婚之前,如果发现双方不合适时能够容易地分手。这表明试婚是非婚同居者的主要动机。 第三,老年同居形式。 目前,非婚同居不局限于年轻男女,也包括许多丧偶的老年人。主要是因为老年人再婚往往会因为子女的反对和财产的纠纷等因素而存在很大的阻力,因为同居并非合法婚姻而不受法律的规范,所以不存在财产继承和子女扶养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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