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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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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

  按照广义的角度去理解,财产损害中的财产,是指广义的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自物权、他物权以及债权和知识产权,还包括股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同时也包括财产利益。《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财产损害从侵权法的救济手段上来认识,应当包括三种,即侵占财产、损坏财产和损害其他财产利益。

1.法律特征

 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财产损害是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客观后果;

  第二,财产损害是指财产权益价值量的改变;

  第三,财产损害的表现形式是价值量的贬损、减少和灭失。

2.表现方式

财产损害的表现方式,是财产权价值量的贬损、减少和灭失。贬值,是财产利益遭受贬值、损毁等不利益;减少,是指财产价值量的降低;灭失,则指一定范围内财产价值量的全部失去。财产损害的上述表现形式,总是体现在某项特定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上,如某件财产、某项权利中的某种财产利益的贬损、减少和灭失。虽然它们最终表现为被侵权人财产拥有总量的减少,但原则上只计算特定财产即受到侵害的财产的损害,而不计算被侵权人拥有的全部财产损失。

种类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总而言之,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赔偿的范围一般是以实际损害、实际经济损失为依据。当然,这里的财产包括有形的财产,也包括无形的财产。

针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因其受损物涉及面广、损失评估标准不一、技术以有主掌握的尺度相对单一的机动车辆来讲要复杂得多。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直接损毁、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而对于第三方在对财产损毁的赔偿方面往往提出远高于直接损失的要求,有些甚至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处罚性质的赔偿。由此,给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定损过程中带来很多困难。所以,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的查勘变的更加重要。

为加强服务观念,夯实基础,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理赔服务体制与评估体系制度,建立新的改革制度与扁平加垂直管理,针对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物损,特提出以下处理规定。

1、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侵权人既要对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进行赔偿,也要对在正常情况下实际上可以得到的利益即间接损失进行赔偿。直接损失是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被侵权人的财产减少,如侵犯财产权而造成的财物的损坏、灭失,都属于直接损失,都应当全部赔偿。间接损失原则上也应当全部赔偿。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被侵权人本应当得到这些利益,只是由于侵权人的侵害才使这些可得利益没有得到。这种损失虽然与直接损失有些区别,但这种区别只是形式上的,实质上并没有根本的区别。对于间接损失如果不能全部予以赔偿,被侵权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全部保护,同时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因此,间接损失也应当全部赔偿。应当指出的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有很多人主张对间接损失不能予以全部赔偿而只能予以适当补偿,是不正确的。这里所说的间接损失,是客观的、实际的损失,是有切实依据的可得利益损失,并不是主观臆想的损失,对于这样的损失,必须予以全部赔偿。

2、赔偿合理损失。

在实行全部赔偿原则的时候,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予以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合理的。不合理的损失不应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体现的就是赔偿合理损失。按照这一规定,计算财产损失的基本方法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这个方法基本可行,但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如果损害发生时市场价格较低而案件审判时市场价格较高,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就对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利。如果损害发生时市场价格较高而案件审判时价格较低,则这样的计算方法是比较合理的。对此,应当着重解读后一个说法,即“或者其他标准计算”,可以采取实事求是的方法确定损失范围,确定赔偿数额。

3、损益相抵。

实行全部赔偿,必须从全部损失中扣除新生利益,实行损益相抵。对此,应当依照损益相抵原则,进行科学、准确的计算,对其相抵以后的损失额,予以全部赔偿。在起草《侵权责任法》时,曾经设计了损益相抵规则的条文,但最后没有采纳,仍应按照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传统做法,在实践中由法官依职权适用。

4、是否适用预期利益损失规则。

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专家对财产损害赔偿是否应当适用预期利益损失规则,进行了研究,最终立法没有采纳,但这种规则是应当考虑的。例如,沈阳故宫门前上马石毁损案中,上马石被新手司机在倒车中撞折,经过鉴定,损失达数千万元之多,但侵权人无此巨额利益的损害预期。北京市植物园试验栽培的葡萄被他人偷吃,损失价值也达数千万元,侵权人也无此预期。如果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亦不公平。如果适用预期利益损失原则,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则较为稳妥。对比,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将来在司法解释中解决。

财产损失的鉴定标准

一、物损鉴定的定义

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物进行勘察、丈量、测绘、鉴定,并确定价值鉴定结论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确定损害赔偿,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二、对物损查勘及定损的要求:

1、接到报案后,由查勘员对物损状况进行实物查勘、拍照、丈量、测绘 记录损害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

其中现场方位照相、现场概貌照相、现场重点部位照相、现场细目照相,是整个案件的关键。

例如:对于数量较大的物损案件,查勘中要对损失的物品进行分类清点损失数量,并要在照片中清晰的反映出受损程度,特别注意的是集装箱内的货物损失,首先要对运单拍照验证,核实运单数量与实际运输数量是否一致,在出险地进行开箱前后的查勘定损工作,开箱后对物品分类清点,要反映出受损数量,清点后请车主、货主、我司人员三方在损失清单中签字确认。

2、调查审核:进行市场调查、取证、查询相关价格资料,由查勘员二人以上进行审核、评议,对较大金额立即上报分公司,必要时由分公司派专人或请公估公司进行处理。

三、物损损失的定损

1、简单财产损失应会同被保险人一起根据财产价值和损失程度确定损失金额,必要时请生产厂家进行鉴定;

2、对受损财产技术性强、定损金额较高的、难度大的物品,如较难撑握标准可聘请技术监督部门或专业维修部门鉴定,严禁盲目定价。

3、根据车险条款规定、损失残值应协商折价折归被保险人,并由被保险人进行处理。

4、其它物资查勘定损

(1)市政和道路交通设施:如广告牌、电灯杆、防护栏、隔离桩、绿化树等,在定损中按损坏物的制作费用及当地市政、路政、交管部门的赔偿标准核定。

(2)房屋建筑:了解房屋结构、材料、损失状况,然后确定维修方案,最后请当地建筑施工单位或公估公司对损坏部分及维修方案进行预算,确定最低修复费用。

(3)农田庄稼:在青苗期按青苗费用加上一定的补贴即可,成熟期的庄稼可按当地同类农作物平均产量测算定损。

(4)家畜、牲畜:牲畜受伤以治疗为主,受伤后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凭畜牧部门证明或协商折价赔偿。

(5)车上货物及其它货品:应根据不同的物品分别定损,对一些精密仪器、家电、高档物品等应核实具体的数量、规格、生产厂,可向市场或生产厂了解物品价格。另外对于车上货物还应取得运单、装箱单、发票,核对装载货物情况、防止虚报损失。

四、赔付参考依据

1、 公共设施

参考当地《xx市路政设施损害赔偿处理办法》或《xx市公路物损赔偿标准》(当地政府网可查询),物损单位提供承建材料明细单、购买发票、人工费用证明等。房屋装修损坏的参考当地装修材料价格和工时费计算,提供工程预算书。

2、私人物品

私人物品损害赔偿需提供购买发票、物损证明,调查市场同类型物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被害人所提供的发票、磨损程度,给出一个折旧后合理损失金额,协商解救决。

3、店铺商铺的设施及商品:

需提供购买材料、进货证明单、购买发票等。销售类货物损失索取进货发票,依据进货价格赔偿,不能提供进货凭证的可以按略低于市场价格赔偿。

4、宠物及牲畜:

宠物死亡:了解宠物的品种,调查当地市场该品种宠物的价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赔偿;

牲畜死亡:了解该类型动物肉、皮毛在市场上的价格,依据动物的体重计算出赔偿金额。

宠物及牲畜受伤:根据实际受伤情况进行协商处理。

注:牲畜的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赔偿的数额

损害赔偿数额的大小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直接关系到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要求能否得到充分满足;另一方面,它关系到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威慑力的大小。这对于积极、主动地防止产品侵权的再次发生有重要意义。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对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数额未设限制。实践中,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额很高,法院判处高额赔偿金的现象相当普遍,如在1981年的“格林萧诉福特汽车公司”案中陪审团认定,被告蓄意销售处于危险状态的汽车,仅惩罚性赔偿金就作出了1.25亿美元巨额的的决议。后来加州的桑塔—阿纳管辖法庭在判决时没有接受陪审团的决议,而将惩罚性赔偿金减为350万美元。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见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赔偿金的数额是相当高的,以至部分生产者和产品责任人不堪重负。因此,90年代以来,美国许多州出现了损害赔偿的限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要公平。

为避免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出现的高额赔偿金所带来的问题,各国开始规定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如联邦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0条规定,因人身伤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其最高限额为1亿6000万德国马克。《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16条则允许各成员国对因同一种类、同一缺陷而导致死亡或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额定一限额限制,其最多不得多于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未对赔偿限额作出规定,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数额不是过高,而是过低,既无法充分保障受害者权益,又无法使加害者受到惩戒,因此,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没有必要参照国外的做法,对赔偿数额作出最高限制。有学者对此持不同观点,认为应对产品责任的赔偿数额作出最高限制。笔者同意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虽然照顾到我国当时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尽最大程度的满足,但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
我国的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一日千里,人们的生活条件也越来越富裕。随之对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要求也在大幅度提高。仅精神损害赔偿,1997年“贾国宇案”提出的6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现在已算不上什么大数额,如今动辄上百万甚至几百万元的赔偿要求层出不穷,甚至大有一浪高过一浪的势头,更何况将来惩罚性赔偿金的确立。我国应该从长远出发,不能走美国产品责任诉讼出现的高额赔偿金所带来的种种问题的道路,以至于使企业不堪重负,扼杀其开发、设计新产品的积极性,从而限制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应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为了推动企业的进步,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应在权衡各种因素的前提下规定产品责任诉讼的最高赔偿限额,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超出限额的规定,笔者建议,国家可建立官方的赔偿基金会,该基金会向有关生产者、制造商收取一定的会费,收取会费可参照一定的基本条件制定相关的数额及比例,其超出部分可按比例由国家设立的基金会承担,而达到最终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的目的。

财产损害赔偿相关词条

  • 无形财产损害赔偿

    无形财产损害赔偿,无形资产指的是非货币性资产,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通常将无形资产理解为将专利权、商标权等,对以上无形资产造成损害的,被损害人可以要求损害人对其进行赔偿。

  • 有形财产损害赔偿

    有形财产损害赔偿,有形财产就是有一定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企业的资金、资源、产品、设备、装置、厂房、人才信息等一切生产要素在内。这些有形财产受到损害,损害人需按照法律规定对有形财产的权利人进行赔偿。

  •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对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一般指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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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