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精神病人离婚案件
分类
解答

一、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概述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而国务院根据《婚姻法》于2003年8月8日公布、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进一步强调,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上述规定表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不能结婚。虽然婚姻法没有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对于“精神病属于不应结婚的疾病之一”不存争议。
尽管精神病人没有结婚能力,但其成为婚姻关系一方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从实际情况看,精神病人成为婚姻一方的情形主要有:(1)婚前和在结婚时当事人双方都是正常的,在结婚之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因某些原因而患上精神病;(2)婚前患有精神病,但在结婚时是正常的,婚后精神病复发;(3)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结婚时是正常
的,婚后精神病发作等。无论哪种情形,其共同点是:在结婚时当事人是正常的,属于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有结婚的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的发生或复发是结婚之后的事实。

二、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的特殊性
1、主体诉讼能力不平等
在民法上精神病人可分为:一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有时能够辨认,有时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前两种精神病人在理性情感上或意志意识上均存在着严重的精神性疾病障碍,其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必缺乏正常的认识事物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能依法独立实施法律民事行为。如痴呆病人、偏执型精神病人、轻度或重度的精神分裂症人等。2而他们往往因不能自主表达意愿而使其离婚问题显出特殊性。
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民事诉讼中,体现为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可以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从立法规定来看,这是无可挑剔的。然而,在涉及精神病患离婚案件的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却有可能表现出极度的不平等。因为诉讼制度是以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攻击防御能力为前提,法官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为保障的,但精神病患由于行为能力的欠缺,其诉讼能力较差,不能有效提供证据、不能适当的提出诉讼请求、更谈不上准确适用法律。由于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失衡,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等难己得到有效保障。
2、“感情确己破裂”标准难适用
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仍然将“夫妻感情确己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标准,确定了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3在十多年的婚姻法贯彻实施中,感情破裂原则为教育引导人们树立社会主义婚恋观,缔结爱情婚姻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与促进作用。但“感情”本就属于主观意识范畴,这是当事人双方自己内心的心理感受,他人很难准确判断和把握,特别对于涉及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就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认定,法官操作上更加困难。虽然《婚姻法》第32条列举了4种情形,但就精神病人离婚问题却没有具体规定,给法官就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
3、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在处理涉及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时,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矛盾难解难分,对于精神病人的配偶来讲,其本身也是这场婚姻的受害者,其想摆脱婚姻的痛苦,本就符合婚姻的本质要求,无可厚非,但由于精神病患属特殊群体,处于弱势地位,人们出于同情弱者的本能。可能给精神病患的关注更多。离与不离对其来说是两难选择。其承受的社会压力会更大。所以就涉及精神病人离婚案件的审理,在当事人权利平衡上,也有其特殊性。需要我们认真的加以考虑及解决。
涉及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而我国婚姻法对此种情形,并未作出特殊规定,这对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合法利益的保护,是不利的。有必要根据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法律规定。

三、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立法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一条为维护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便于对精神病人人
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但是这一规定也具有一定的不足,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i、对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未予以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一条规定了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便于精神病人权利的保护。为了精神病人自身利益的考虑,上述的监护人可以以其精神病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只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权,并未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权。而且这一条所提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指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未予以规定,这在保护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上可以说是一个缺憾。
2、对非虐待的其他家庭暴力未予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只有在精神病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情况下,其他监护人才可以提出变更监护关系的要求,而这一规定并未考虑到家庭暴力的情况。因为家庭暴力并不等同于虐待,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也就是说,虐待并不等同于家庭暴力,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律对偶尔的、非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并未予以规定,这不利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3、其他监护人的举证难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来讲,对其权利保护的民事主体,主要是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如果没有成年子女的,就只剩下配偶和父母了。其他个人或组织由于与精神病人的亲属关系过远或不具备亲属关系,他们往往不愿作精
神病人的监护人。实际上,提出变更监护关系之要求并以精神病人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的主要是精神病人的父母。但在民事诉讼中,由于“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这就为精神病人的父母举证带来了困难。因为现代家庭大多是父母和子女分开住,父母很难收集到子女受其配偶虐待、遗弃的相关证据。由于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存在虐待和遗弃的情形,即使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能够得以实现,但未必就能通过离婚诉讼对其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救济。
四、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现状

1、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增加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加大,使人们的生活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之中,而易患某些精神疾病。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起诉离婚的现象很多,且此类案件在数量上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这一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精神病人离婚的诉讼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婚前己有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隐瞒其精神病史,欺骗对方而成婚。婚后不久,对方发现其有精神病而提出离婚。(2)一方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但是出于某种原因或者利益的考虑而与之结婚,婚后发现难以共同生活,遂提出离婚。(3)婚前双方状态都很正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而引发精神病,另一方难以忍受遂提出离婚。第三种情形在所有涉及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由于该类案件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较大,矛盾易激化,法院处理时不仅在程序上具有特殊性,实体处理上难度也很大,如何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激化事件。故如何使得判决结果既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又能防止其家庭矛盾转化为社会矛盾,这是个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2、全国各地法院审判不统一
当前,就涉及精神病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各地法院的做法不统一,甚至出现同一法院,不同的庭室,不同法官,对类似案情的案件判决往往也有较大出入。一些人认为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根据《婚姻法》第3 2条的规定,“即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己破裂”。‘该条同时列举了一些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其中有一条即有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的情形。如果能够证明该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两年的事实,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这就使得一此精神病人的配偶以分居的形式来规避法律。还有部分人认为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而且精神病人作为弱势群体,要受法律保护,故往往就此类案件一律判决不准离婚,致使案件久拖不决。
3、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几近空白
目前我国就涉及精神病人离婚问题法律规定很少,几近空白。由于缺少相关法律规定致使此类案件在处理结果上往往是大相径庭,致使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五、对离婚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
1、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以保障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在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无论精神病人以原告身份还是以被告身份出现,都应首先鉴定其精神状态,确认其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离婚诉讼的精神病人被依法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由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法定代理人的全部民事诉讼活动对精神病人有效。其目的是维护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
2、保护精神病人离婚诉讼期间的给付请求权。

在离婚诉讼开始之后,离婚判决之前,双方当事人仍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在离婚期间,精神病人因治疗、生活所产生的合法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另一方理应负有履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如果精神病人要求对方支付因治疗精神病所支出的医疗费、生活费,对方又未履行扶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其给付请求权。
3、保护精神病人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权。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朦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精神病人离婚时,符合“经济帮助”的条件,法院则应依法判决对方在离婚时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方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一方给付经济帮助款项或财产,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准,如负有给付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可对一次性给付款项采取分期偿付
的方式;给付一定的财产可以是财产的使用权或者是财产的所有权。
六、案例

【案例一】精神病人母亲代为起诉离婚被驳回

罗某自幼智力低下,于2001年4月18日与黄某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05年罗某离家出走,黄某与罗某母亲多次找寻无果,2009年罗某母亲找到了罗某。罗某于2010年2月25日经宜宾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罗某母亲代罗某于2010年3月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罗某与黄某离婚。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属于应由本人而不是他人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提出离婚诉讼,必须是婚姻 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且必须是本人的意思表示,任何他人不得代替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为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案例二】精神病人婚姻期间共有房屋处分遇难题

 周女士与金先生结婚尽十年,育有一女,夫妻双下岗后作小买卖为生。09年,金先生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开始住院治疗。为给丈夫治病,周女士已花尽家中积蓄。为了生活,周女士决定卖房。可由于丈夫无法签字表态,卖房交易一直无法进行。周女士说:“房产部门说要公证才能卖房,可公证人员看到丈夫的精神状态 又说无法公证。”市国土房产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确实需要对夫妻意愿进行公证才能买卖。市公证处表示,周女士丈夫昏迷不能表达意愿,妻 子无权单方面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个卖房公证无法办理。

1、精神病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能,那么由精神病人启动离婚诉讼和由精神病人配偶启动离婚诉讼,在程序上有何异同?

律师:精神病人作为被告进行离婚诉讼的主体资格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没有争议。这主要因为我国法院在判决离婚与否的根据上采用的是“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这一客观标准。这就决定了被告对“是否同意离婚”的态度或意思表示即使可以作为法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因素而影响到判决结果,或 者说暂时影响到判决结果(如第一次起诉的判决结果),但是,在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且能够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还是会判决双方离婚。 所以,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的被告对离婚与否的态度并不能最终左右离婚与否的判决,正是基于这样的共识,精神病人作为被告(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离婚诉讼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没有争议。

   但是对于精神病人能否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起诉离婚确是争议很大的问题。反对者认为(如案例一中的判决理由),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 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属于应由本人而不是他人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提出离婚诉讼,应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且必须是其本人的意思表示,他人不得代 替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我们认为,首先,诉权是纠纷双方都平等享有的权利,属于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范畴,因此不能因为原告的行为能力受限而 使其诉权受到限制;其次,我国采取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任何一方认为婚姻不能继续下去时,都可以提起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7 10: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