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品格证据 |
分类 | |
解答 |
![]() 一、品格证据概述品格证据的使用是有限制的,其证明的对象限于行为人的品格特征。也就是通过品格判断得出结论,并进而推论出行为人实施了当前被指控的犯罪。品格证据的形式包括名声、评价意见以及特定行为。品格证据的形式不同其可靠性也不尽相同,名声是品格证据刚开始被认可的唯一形式,依靠对行为人比较了解的熟人获得,但是随着社会人员流动性的不断增强,名声证言在获取上越来越困难,可靠性也不断的降低。意见证据是以私人直接了解和确信而形成的证据,意见证据是依靠证人对行为人的评价来获得,因此证人必须与被告人相当熟悉,这样才能保证证言的可靠性。一般来讲名声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掺杂一些个人对于案件情况的意见,所以意见证据与名声证据有时是相伴产生的。尤其是随着专家证人的出现,意见证据的可靠性比名声证据更强。最后特定行为证据客观性、可靠性较强,所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较强,但是由于其本身产生的偏见性影响更强,所以一般禁止作为品格证据加以使用。但是当控方交叉询问品格证人时或者特定行为与案件的争议事实具有直接的相关性时也允许其作为证据进行使用。从品格证据的表现形式来看,要想系统的搜集被告人各种品格方面的证据也是一项繁杂的工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而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很难保证。因此英美普通法和制定法原则上都禁止使用被告人的不良品格。 二、品格证据的特征1、品格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27,必须依赖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而确定根据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证据理论一般将各种证据方法区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或否定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而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而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的中间事实才能证明或否定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间接证据。当一个人的品格证据作为一种证明的方法时,兼具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征,在具体案件中,品格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往往依赖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而确定。当一个人的品格成为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即成为指控、请求或反驳辩护的基本要素或有机构成时,品格证据是作为直接证据而使用的,其与被告人是否犯有当前指控的犯罪紧密相关。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的品格仅是案件争议的附属事项,品格证据对品格的证明并不能单独的、直接的证明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而只是对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起着间接的解释与说明的作用,在此情况下,品格证据是作为间接证据,为有限的目的而使用,仅与一个人的可信性相关。 2、品格证据要求进行两个层次的逻辑推理当品格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时,品格证据的使用应当进行两个层次的逻辑推理,首先,事实裁决者必须从一个人的品格证据中得出品格的结论:其次,事实裁决者必须衡量一个人在特定场合下依照其品格行事的可能性。因而,品格证据最基本的特点在于容许品格的推论,“如果证据的关联性没有必要通过品格的证明而获取,那么该项证据不是品格 3、品格证据本身可以进一步的分类,对于不同类型的品格证据有着不同的适用规则品格证据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良好品格证据与不良品格证据两类,一般情况下,普通法与制定法对于被告人良好品格证据的提出没有限制,但是,对于被告人以外的证人与被害人的良好品格证据,原则上仅在证人与被害人的品格受到质疑以后,为恢复其可信性而使用。对于不良品格证据,则可进一步区分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和证人与被害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对于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原则上应当被禁止。当使用不良品格证据对证人与被害人的可信性进行质疑时,不良品格证据的适用原则上没有限制。然而,在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性历史证据则应当被禁止。因而,品格证据并不存在单一的适用规则,而是根据品格证据的性质、形式、有关人员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与角色的不同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而适用不同的规则。 4、品格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具有复杂性一般情况下,不论良好品格证据还是不良品格证据都可以通过声誉证据或意见证据的形式提出,并只能通过品格证人出庭作证以言词的形式提出的,因而品格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为证人证言。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英美的刑事审判中,品格证人与通常意义上的证人有所不同,通常意义上的证人应当是亲自接触、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而向法庭提供言词陈述的人,而品格证人并不接触、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而仅就一个人的品格问题出庭作证,因而在英美普通法与制定法中,证人的概念是广义的,“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人在诉讼程序中通过语言的方式提供的证词,都属于证人证言。……基于传闻法则的例外,并非案件事实的直接感知者或直接体验者,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证人的身份在法庭上传达其间接了解的内容。; 29另外,良好品格证据可以通过一个人具体的善良行为证据的形式提出,同样,不良品格证据也可以通过一个人以前的不法行为证据或定罪证据的形式提出,因而品格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仅仅局限于证人证言,而且包括具体的行为证据,特别是以前的定罪证据。 5、品格证据具有强烈的道德意味,可能导致事实裁决者产生不公平的偏见品格证据往往涉及一个人道德方面的评价,因而可能导致事实裁决者产生不公平的偏见。就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而言,其可能导致事实裁决者产生不公平的偏见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而被视为一种有利于被告人的制度性安排,特别是当事实裁决者产生道德的偏见(Moral Prejudice或Nullification Prejudice)时,更是如此。然而,当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可能导致事实裁决者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不公平的偏见时,基于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需要,法律禁止此类品格证据的提出,以免事实裁决者从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中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就证人与被害人的品格证据而言,其良好品格证据与不良品格证据同样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反映了证人与被害人的道德状况,从而确认证人与被害人是否具有可信性。因而,品格证据往往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与道德意味,而这也是品格证据与其他证据相区别的主要特点。 三、品格证据的范围1、品格证据的范围英美制定法中的品格证据,一般情况下仅仅是指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英国《1898年刑事证据法》第1条第(E), (F)款的规定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的规定即是如此。而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并不属于通常我们提到的英美制定法中的品格证据的内容,而是属于普通法约束的范围。有关证人与被害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也不属于该项规则的内容,而是在对证人与被害人的可信性的交叉询问中予以规范,另外,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性历史证据也往往由专门的法律予以特殊规定。因而,英美制定法中所谓的品格证据往往十分狭窄。但是,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对传统的有关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进行了反思,1993年Runciman Royal Commission认为,有关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的现行法律是不令人满意的,并将该问题提交法律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在19%年,法律委员会形成了结论性的意见,并为2001年的最终报告所接受(《刑事程序中的不良品格证据》(报告编号为273))。与此同时,各种官方的意见认为,改革品格证据规则使之现代化、简化,并放宽可采性的时机已经成熟。英国官方在《所有人的正义》(Justice forAll )的白皮书中表明了系统改革刑事司法体系的愿望:“目前的证据规则……很难理解,在实践中的运用过于复杂,人们日益关注那些与追求真实有关的证据被错误排除的情况,我们支持裁决案件的相关人员应尽可能的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这一方法。川“在上述背景下,英国颁布了《2003年刑事审判法》,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传统的品格证据的范围,其特点在于建立统一的不良品格证据规则,将不良品格证据区分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与被告人以外的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从而将相对分散的规则予以更加系统的立法。另外,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尽管不属于制定法中品格证据的范围,但是英美的学者在论述品格证据时往往都将其纳入研究与讨论的范围。 2、品格证据的适用范围在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中,品格证据发挥作用的程度并不相同,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诉讼主体、诉讼程序和诉讼理念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品格证据在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存在明显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排除有关一个人品格的证据已经不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品格证据的排除规则在民事案件中发挥的作用日趋微弱,一方的品格证据经常在未遭遇对方任何反对的情况下被提出来。”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在于,在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造成的不公平的偏见的影响可能并不足以导致严重的后果以及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审判的衰落。但在刑事审判中,品格证据仍然占据重要的地位,品格证据可能导致的不公平的偏见在刑事诉讼中倍受关注,因而“有关性格的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要比民事诉讼中复杂得多。n 32在刑事审判中,品格证据不仅涉及到良好品格证据,而且还涉及到被告人、证人与被害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以及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性历史证据,因而,英美普通法与制定法根据品格证据的不同性质、形式、不同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角色与地位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规定了不同的品格证据规则,从而导致品格证据规则内容上的复杂性与矛盾性。 四、品格证据的意义1、适用品格证据的积极意义一是作为定罪依据的品格证据的优点 2、适用品格证据可能产生的问题一是品格证据可能引发认知上的错误。 品格证据是有明显倾向胜的证据,会带给陪审员和法官一定的心理暗示,极易引起偏见,使审判者的注意力从杳明案件事实这个主要问题上分散开来而过分关注被告人的品格问题,进而依据该品格做出判断。偏见的产生是情感作用的结果,容易使审判者错误估价和夸大品格证据的证明价值,形成错误的判断。通常包括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审判者的情感倾向会造成他们无法正常的推理和判断。由被告人的品格引起的情绪会使审判者误入歧途,按照品格证据所预先设定的倾向进行判断,同时削弱或者制约审判者们对事实和证据的思考能力,使他们对案件事实做出错误的判断。二是个人的价值取向,如不喜欢、憎恨会诱使审判者拒绝按照他们所深信的法律行事,而是依据所提供的品格证据进行判断。人的行为是有意识的行为,当提出的品格证据与审判者个人的好恶产生共鸣,审判者往往会抛开权威的法律规则,跟着感觉走,并据此做出判断,混淆案件事实。审理者因被告犯罪记录的影响而不再充分考虑被告的无罪辩护,或降低案件的证明标准,在案件没被证明到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情况一F就判被告有罪。因此在强奸案中,美国规定的“强奸盾牌条款”,一般情况下排除了有关被害人过去性行为的名声或意见证据,其理由之一就是防止审判者产生不正当的偏见。 二是适用品格证据会违反无罪推定的规定 三是品格可能缺乏客观性,造成误判,放纵真正的犯罪人 四是品格证据会造成对证人隐私权的侵犯,妨碍其出庭作证 五是品格证据会造成对被告人的歧视,不利于其改造 .六是品格证据的适用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
随便看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