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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品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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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格证据概述

品格证据的使用是有限制的,其证明的对象限于行为人的品格特征。也就是通过品格判断得出结论,并进而推论出行为人实施了当前被指控的犯罪。品格证据的形式包括名声、评价意见以及特定行为。品格证据的形式不同其可靠性也不尽相同,名声是品格证据刚开始被认可的唯一形式,依靠对行为人比较了解的熟人获得,但是随着社会人员流动性的不断增强,名声证言在获取上越来越困难,可靠性也不断的降低。意见证据是以私人直接了解和确信而形成的证据,意见证据是依靠证人对行为人的评价来获得,因此证人必须与被告人相当熟悉,这样才能保证证言的可靠性。一般来讲名声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掺杂一些个人对于案件情况的意见,所以意见证据与名声证据有时是相伴产生的。尤其是随着专家证人的出现,意见证据的可靠性比名声证据更强。最后特定行为证据客观性、可靠性较强,所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较强,但是由于其本身产生的偏见性影响更强,所以一般禁止作为品格证据加以使用。但是当控方交叉询问品格证人时或者特定行为与案件的争议事实具有直接的相关性时也允许其作为证据进行使用。从品格证据的表现形式来看,要想系统的搜集被告人各种品格方面的证据也是一项繁杂的工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而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很难保证。因此英美普通法和制定法原则上都禁止使用被告人的不良品格。

二、品格证据的特征

1、品格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27,必须依赖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而确定

根据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证据理论一般将各种证据方法区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或否定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而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而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的中间事实才能证明或否定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间接证据。当一个人的品格证据作为一种证明的方法时,兼具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征,在具体案件中,品格证据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往往依赖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而确定。当一个人的品格成为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即成为指控、请求或反驳辩护的基本要素或有机构成时,品格证据是作为直接证据而使用的,其与被告人是否犯有当前指控的犯罪紧密相关。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的品格仅是案件争议的附属事项,品格证据对品格的证明并不能单独的、直接的证明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而只是对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起着间接的解释与说明的作用,在此情况下,品格证据是作为间接证据,为有限的目的而使用,仅与一个人的可信性相关。

2、品格证据要求进行两个层次的逻辑推理

当品格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时,品格证据的使用应当进行两个层次的逻辑推理,首先,事实裁决者必须从一个人的品格证据中得出品格的结论:其次,事实裁决者必须衡量一个人在特定场合下依照其品格行事的可能性。因而,品格证据最基本的特点在于容许品格的推论,“如果证据的关联性没有必要通过品格的证明而获取,那么该项证据不是品格
证据,品格证据规则也不禁止该项证据。”

3、品格证据本身可以进一步的分类,对于不同类型的品格证据有着不同的适用规则

品格证据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良好品格证据与不良品格证据两类,一般情况下,普通法与制定法对于被告人良好品格证据的提出没有限制,但是,对于被告人以外的证人与被害人的良好品格证据,原则上仅在证人与被害人的品格受到质疑以后,为恢复其可信性而使用。对于不良品格证据,则可进一步区分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和证人与被害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对于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原则上应当被禁止。当使用不良品格证据对证人与被害人的可信性进行质疑时,不良品格证据的适用原则上没有限制。然而,在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性历史证据则应当被禁止。因而,品格证据并不存在单一的适用规则,而是根据品格证据的性质、形式、有关人员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与角色的不同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而适用不同的规则。

4、品格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具有复杂性

一般情况下,不论良好品格证据还是不良品格证据都可以通过声誉证据或意见证据的形式提出,并只能通过品格证人出庭作证以言词的形式提出的,因而品格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为证人证言。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英美的刑事审判中,品格证人与通常意义上的证人有所不同,通常意义上的证人应当是亲自接触、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而向法庭提供言词陈述的人,而品格证人并不接触、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而仅就一个人的品格问题出庭作证,因而在英美普通法与制定法中,证人的概念是广义的,“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人在诉讼程序中通过语言的方式提供的证词,都属于证人证言。……基于传闻法则的例外,并非案件事实的直接感知者或直接体验者,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证人的身份在法庭上传达其间接了解的内容。; 29另外,良好品格证据可以通过一个人具体的善良行为证据的形式提出,同样,不良品格证据也可以通过一个人以前的不法行为证据或定罪证据的形式提出,因而品格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仅仅局限于证人证言,而且包括具体的行为证据,特别是以前的定罪证据。

5、品格证据具有强烈的道德意味,可能导致事实裁决者产生不公平的偏见

品格证据往往涉及一个人道德方面的评价,因而可能导致事实裁决者产生不公平的偏见。就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而言,其可能导致事实裁决者产生不公平的偏见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而被视为一种有利于被告人的制度性安排,特别是当事实裁决者产生道德的偏见(Moral Prejudice或Nullification Prejudice)时,更是如此。然而,当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可能导致事实裁决者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不公平的偏见时,基于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需要,法律禁止此类品格证据的提出,以免事实裁决者从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中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就证人与被害人的品格证据而言,其良好品格证据与不良品格证据同样可以从正反两个方面反映了证人与被害人的道德状况,从而确认证人与被害人是否具有可信性。因而,品格证据往往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与道德意味,而这也是品格证据与其他证据相区别的主要特点。

三、品格证据的范围

1、品格证据的范围

英美制定法中的品格证据,一般情况下仅仅是指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英国《1898年刑事证据法》第1条第(E), (F)款的规定和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的规定即是如此。而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并不属于通常我们提到的英美制定法中的品格证据的内容,而是属于普通法约束的范围。有关证人与被害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也不属于该项规则的内容,而是在对证人与被害人的可信性的交叉询问中予以规范,另外,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性历史证据也往往由专门的法律予以特殊规定。因而,英美制定法中所谓的品格证据往往十分狭窄。但是,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对传统的有关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进行了反思,1993年Runciman Royal Commission认为,有关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的现行法律是不令人满意的,并将该问题提交法律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在19%年,法律委员会形成了结论性的意见,并为2001年的最终报告所接受(《刑事程序中的不良品格证据》(报告编号为273))。与此同时,各种官方的意见认为,改革品格证据规则使之现代化、简化,并放宽可采性的时机已经成熟。英国官方在《所有人的正义》(Justice forAll )的白皮书中表明了系统改革刑事司法体系的愿望:“目前的证据规则……很难理解,在实践中的运用过于复杂,人们日益关注那些与追求真实有关的证据被错误排除的情况,我们支持裁决案件的相关人员应尽可能的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这一方法。川“在上述背景下,英国颁布了《2003年刑事审判法》,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传统的品格证据的范围,其特点在于建立统一的不良品格证据规则,将不良品格证据区分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与被告人以外的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从而将相对分散的规则予以更加系统的立法。另外,被告人的良好品格证据尽管不属于制定法中品格证据的范围,但是英美的学者在论述品格证据时往往都将其纳入研究与讨论的范围。

2、品格证据的适用范围

在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中,品格证据发挥作用的程度并不相同,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诉讼主体、诉讼程序和诉讼理念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品格证据在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存在明显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排除有关一个人品格的证据已经不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品格证据的排除规则在民事案件中发挥的作用日趋微弱,一方的品格证据经常在未遭遇对方任何反对的情况下被提出来。”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在于,在民事案件中,品格证据造成的不公平的偏见的影响可能并不足以导致严重的后果以及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审判的衰落。但在刑事审判中,品格证据仍然占据重要的地位,品格证据可能导致的不公平的偏见在刑事诉讼中倍受关注,因而“有关性格的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要比民事诉讼中复杂得多。n 32在刑事审判中,品格证据不仅涉及到良好品格证据,而且还涉及到被告人、证人与被害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以及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性历史证据,因而,英美普通法与制定法根据品格证据的不同性质、形式、不同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角色与地位以及刑事政策的需要规定了不同的品格证据规则,从而导致品格证据规则内容上的复杂性与矛盾性。

四、品格证据的意义

1、适用品格证据的积极意义

一是作为定罪依据的品格证据的优点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证人证言对一于案件的定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它的可信程度主要取决于证人的主客观要件,所谓证人的主观要件是指证人白身的品德和条件。证人的品德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是诚实、公正。大量案例表明,诚实、公正的证人所做的证言一般是符合客观真实的,因而是有证明力的,反之,则不然。证人自身条件是证人的感知、记忆和陈述能力。所谓证人的客观条件是指证人感知案件时所处外部环境和条件,如光线强弱,距离远近等。所以在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时,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审杳提供证言的证人的主客观条件。法官应对证人的职业、品德、意识充分了解;对证人和当事人之间有无利益关系等心中有数;对证言形成的客观环境应充分调查,在此基础上综合全案其他证据,以判断证言是否真实、足以采信。从另一个角度看,证人作伪证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性质严重的欺骗,欺骗历来就是同个人的不良品德联系在一起的。作伪证的人往往缺乏正确的道德观念,具有不良的思想品德。所以伪证识别的一般对策之一就是了解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证人与案件的关系,证人的一贯表现等,因而与证言可靠性相关的证人品格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个因素。众所周知,证据决定着案件的定性,所以证人的品格证据对于定罪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是作为量刑依据的品格证据的优点
    实践中常将品格证据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例如被告人一贯品行良好、性格温和、多行善举、其伤害行为是在多次被虐待之后发生,那么量刑时法官会充分考虑这些情节可给予从轻处法。由于法院在量刑阶段的任务是准确地判处被告人所应当受到的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因此与被告人的生活和品格有关的信息即使不是决定性的,也是具有高度相关性的,根据现代的防卫社会和刑罚个别化理论,报应不再是刑罚的首要目标,取而代之的则是对犯罪的改造和帮助其回归社会。与刑罚对应的不再仅是犯罪行为,更应该是犯罪人。因此,法官在对被告人量刑的时候不仅要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要考虑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受此理论的影响,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陪审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后,法官在科刑之前还应当听取缓刑监督官有关被告人品格的报告。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对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而言无疑具有直接的相关性。此外,研究表明被害人具有某种“负面”的性格或品质时,如果强奸的被害人是个妓女或者经常在夜晚独自游荡的人,对被告人的刑罚通常会有所减少。

2、适用品格证据可能产生的问题

一是品格证据可能引发认知上的错误。

    品格证据是有明显倾向胜的证据,会带给陪审员和法官一定的心理暗示,极易引起偏见,使审判者的注意力从杳明案件事实这个主要问题上分散开来而过分关注被告人的品格问题,进而依据该品格做出判断。偏见的产生是情感作用的结果,容易使审判者错误估价和夸大品格证据的证明价值,形成错误的判断。通常包括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审判者的情感倾向会造成他们无法正常的推理和判断。由被告人的品格引起的情绪会使审判者误入歧途,按照品格证据所预先设定的倾向进行判断,同时削弱或者制约审判者们对事实和证据的思考能力,使他们对案件事实做出错误的判断。二是个人的价值取向,如不喜欢、憎恨会诱使审判者拒绝按照他们所深信的法律行事,而是依据所提供的品格证据进行判断。人的行为是有意识的行为,当提出的品格证据与审判者个人的好恶产生共鸣,审判者往往会抛开权威的法律规则,跟着感觉走,并据此做出判断,混淆案件事实。审理者因被告犯罪记录的影响而不再充分考虑被告的无罪辩护,或降低案件的证明标准,在案件没被证明到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情况一F就判被告有罪。因此在强奸案中,美国规定的“强奸盾牌条款”,一般情况下排除了有关被害人过去性行为的名声或意见证据,其理由之一就是防止审判者产生不正当的偏见。

二是适用品格证据会违反无罪推定的规定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不能因为坐在被告席上就忽视其正当权益。在大陆法系,没有无罪推定,被告人的历史是一本公开的书籍,每一页都是控方指控的证据,然而,根据作为所有时代智慧与人性产物的普通法,受到审判的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特权,该特权像盾牌一样保护着被告人,直到他的罪行得到超出合理怀疑的确认。他所拥有的与指控无关的过去的生活事件应由他独自享有,他应当根据一项明确的指控而成为被告人,同时他应当得到保证,指控之外的其他任何事件将不能用作对他不利的证据。
    陪审团很有可能因为受被告人过去犯罪行为的影响而直接认定被告人有罪,提交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会破坏无罪推定的原则,因为根据这一原则,被告人只能因为他做了什么,而不能因为他是个什么样的人而被定罪。

三是品格可能缺乏客观性,造成误判,放纵真正的犯罪人
    早期的普通法将品格等同于声誉,是指一个人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所享有的公认的一般声誉。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获取一个人的一般声誉是可行的、也是可靠的。但是,随着工业化的到来,人员流动性的增强,一个人一般声誉证据的可靠性和说服力逐渐降低。另外品格证据的适用原理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人会改善白身的可能性,所以运用品格证据可能缺乏客观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侦杏人员往往运用自己长期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侦查案件,这种工作方式虽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是己经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步伐。在一些常发性的案件上,如盗窃、抢劫、强奸等,侦查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往往首先考虑到的是该人是否具有同类前科,如果这些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随之而来的便是刑讯逼供,从而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放纵了真正的犯罪人,这己是卖践中时常发生的事情。在这里,我们的侦查人员犯了过分夸大品格证据作用的错误,将品格证据作为确定刑事犯罪的主要证据适用,忽视了品格证据对人可能产生的误导。

四是品格证据会造成对证人隐私权的侵犯,妨碍其出庭作证
    由于品格证据对于弹勤证人的重要作用,所以在法庭审判时,控辩双方律师都会在证人个人品格上大做文章。律师一般先询问证人一些漫不经心的问题,当得到证人的回答后,就沿着这一回答的逻辑继续询问,如果获得了一个与自己掌握的证据相反的回答,他就出示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撒谎,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在法庭宣誓之后,如果一位证人在一部分证词中故意撒谎,那么,陪审团可以将这位证人的其它证词也视为谎言。在这样的情形下,证人自然不愿意甚至不敢出庭作证。
    在证人出庭作证的场合下,对方律师往往通过揭示证人以往不良记录甚至犯罪记录来攻击证人的品格,这导致对证人隐私权的侵犯,使证人因担心受到侮辱而拒绝出庭作证,同时也使审判人员在偏见性影响卜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产生怀疑。

五是品格证据会造成对被告人的歧视,不利于其改造
    杰克逊大法官在著名的Michelson v. United States案的判决中解释了排除品格证据的理由:“不允许代表国家的检察官展示被告人以前实施的违法行为、特定的犯罪行为或者其在邻居中的不好名声,即使这些事实具有逻辑上的说服力,并能够推断出被告人可能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不是因为被告人的这些品格特征同待证事实之间不具有相关性,相反,排除品格证据,是因为担心陪审团会过分看重这些品格证据同待证事实的相关性,用被告人笼统的不良记录劝说自己未审先判,拒绝给予被告人一个公平的机会就特定的起诉进行辩护。根据实践经验,排除这类证据可以防止对被告人不公平、歧视行为的产生。”

.六是品格证据的适用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刑事案件需要查明的主要事实是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该犯罪行为,而不是被告人具备怎样的品格。大多数情况下,对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调查、核实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如果不限制或排除品格证据的使用,将使案件审理的重心转移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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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