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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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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个人财产概述

我国早期的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并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默认结婚后所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一方所有。根据其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二、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婚前财产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是男女双方签订的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可以避免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而产生的纠纷。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可就婚前财产签订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

(一)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

婚前财产协议一般应包含的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婚前财产的范围(含债务)的名称、数量、种类、价法、状况等,将男女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详细得列一张清单;3、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男女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权利归属于哪一方,如何使用等;4、婚前财产婚后的收益归属;5、婚前财产婚后处分行为产生的收益归属;6、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7、其他应约定的事项,如对婚前债务如何清偿的约定等;8、婚前财产协议生效的条件、时间等;9、男女双方签字;10、婚前财产签订时间。  

(二)签订婚前协议的注意事项

1、约定的时间

法律对婚前协议签署的时间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2、约定的范围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3、约定的内容

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4、约定的方式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均无争议的,应认定有效。  

5、约定的优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这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  

6、约定的约束力

对当事人的约束。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的约束。当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四、如何认定婚前个人财产

如何认定婚前个人财产,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几类: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该类财产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一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所获得的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目的,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因此,该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个人所有,夫妻另一方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2001年婚姻法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5、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6、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7、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五、婚前个人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时间是什么时候?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而言,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财产是否需要公证?

原则上来讲,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一般而言,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主要是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例如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难以举证,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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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