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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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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虚拟财产

所谓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互联网使用者在互联网中所拥有的专属于自己的、虚拟的、具备特定价值的、可以交易的特殊财产。关于抢劫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抢劫罪,我国学术界存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属于私人财物,而且也具有经济价值,所以,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劫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构成抢劫罪。
    否定说认为,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仅表现为一定的网络设置和电子数据记录,且现行法律并没有将虚拟物品规定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所以,仅抢劫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笔者认为,肯定说较为合理。因为现代网络虚拟财产也能被其所有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且在现实中,它们也已经被摆上网络货架,成为了人们的商品,可以说,抢劫虚拟财产与抢劫现实财物具有几乎同等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范畴。

二、无形财产

这里所说的无形财产,特指电力、煤气、冷气等能够为人所感知,但又没有实际形体的无体物。
    有学者指出,无形财产虽然没有形体,但可以对其进行管理,也可成为所有权的对象,故无形财产应该成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 笔者对此观点表示赞同。原因有二:其一,无形财产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并且所有者可以采取特殊方式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二,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电力、煤气等无形财产可以作为盗窃犯罪的犯罪对象,而盗窃罪侵犯的财产权益和抢劫罪侵犯的财产权益基本相同。所以,应当将无形财产纳入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范畴。

三、非法财产

关于非法财产能否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在我国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
    肯定说认为,非法财产也属于物的范畴,所以理所应当的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否定说认为,《刑法》设立抢劫罪,是为了保护受保护者的财产权益,既然为财产权益,理应体现所有权关系,所以,非法财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笔者认为,肯定说较为合理。因为非法财产虽然来源不合理,但其本身仍然具有特定的价值,所以其不合理状态的解除必须依靠合法手段,否则会造成该部分财产占有状态的混乱。如果不将针对非法财产施行的劫取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会导致罪刑失衡现象的发生,不仅有放纵犯罪之嫌,更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所以,应当将非法财产纳入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范畴。

四、不动产

在我国,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一直存有争议,学界就此问题,共有三种看法,分别是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
    肯定说认为,既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为动产,那么,从有利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将不动产列入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范畴之中。
    否定说认为,从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来看,立法者显然将抢劫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动产,所以,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折中说认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一般限于动产,但如果抢劫时可以将不动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分离带走,也符合抢劫罪“当场性”特征的要求,所以,应当将这种针对特定不动产的劫取行为认定为抢劫罪。
    以上三个观点中,肯定说和否定说过于机械武断,不很适宜,理由如下:
    第一,依国外立法和我国相关学者的研究,将不动产一概排除在抢劫罪犯罪对象之外,并不合适。一方面,《日本刑法典》中专门规定了“侵夺不动产罪”,而“侵夺”是“抢劫”的上位概念,可见,不动产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有例
可循的;另一方面,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将不动产排除在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之外,并不合适,这已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所以,不应采纳否定说的观点。
    第二,刑法理论认为,一般情况下,抢劫时应当场劫取财物,而确实有些不动产,基于其物理属性,难以被当场劫往他处,即使行为人将权利人非法赶走,权利人也很容易通过各种救济途径,重新获取权利,所以,将全部不动产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也不适宜,肯定说的观点也不应被采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折中说较为合理。首先,折中说并没有将所有的不动产排除在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范畴之外;其次,折中说将不动产分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动产的不动产和不能转变为动产的不动产两部分,并指出,前者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所以,应当将可以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动产的不动产纳入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范畴之中。

五、财产性利益

所谓财产性利益,是指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和消极财产的减少。
    财产性利益的取得,包括三种方式:其一,使对方增加债务;其二,使自己的债务得以免除;其三,接受别人提供的劳务。笔者认为,这三种情况不应一概而论,现分述如下:
    对于第一种方式,虽然犯罪人并没有立即获得财物,表面上似乎不符合抢劫罪的“当场性”特征,但是通常状况下,行为人是有可能在事后根据该债务获得财产利益的,所以,应当将此种财产性利益纳入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范畴之中。    第二种方式与第一种方式类似。因为行为人销毁对方所持有的欠条、借据等使自己债务被免除的情形,会使被害人很难证明原债务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该方式基本等同于行为人直接获得相应的财物,所以,应当将此种财产性利益纳入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范畴之中。
    对于第三种方式,由于其主要侵犯的并非财产性利益,而是人身权利,所以,根据抢劫罪侵犯客体的主从性特征,不应当把该种财产性利益纳入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范畴之中。

六、不应当纳入抢劫罪犯罪对象范畴的情形

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属于人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笔者认为,不宜将知识产权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其原因有二:其一,由于知识产权的取得、占有、使用、处分具有时间漫长性和程序复杂性等特点,很难用公开抢劫的方式将这种权利据为己有;其二,从犯罪的性质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主要属于不正当竞争犯罪。所以,笔者认为,不应当将知识产权纳入抢劫罪犯罪
对象的范畴之中。

2.行为人自己的财产

抢劫犯罪所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应为他人所有。也就是说,如果仅以拿回自己的财产为目的,而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强行拿回自己的财物,他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如
果构成其他犯罪,根据重罪谦抑性原则,用其他犯罪来处罚较为适宜;如果不构成其他犯罪,则行为人的情节显然属于“显著轻微危害不大”①的范畴,可以通过民商事法律或者行政法来调整规范行为人的行为,而不应当对行为人施以刑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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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