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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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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权的概念

法律上的名称,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组合等主体在社会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名称概念的外延,包括字号、商号和非商事主体法人的名称这样三个部分。

字号,既指商店的名称,还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所使用的名称;此外,字号往往具有“厂店合一”的特点,往往采取前店后厂的形式,店、厂使用同一字号。商号,亦称商业名称,是商业主体依法申请登记,用以表示自己营业的名称,亦即商业主体在营业上所使用的名称。它的特征是由商业主体享有,依法登记,在营业上使用。

字号和商号之间的差别:第一,主体种类不同。字号的主体不包括法人,一般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特殊的自然人组合;商号事实上是企业法人在营业时使用,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法人。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历史沿用下来的老字号,经工商登记,仍然使用,既是字号,又是商号。第二,确立原则不同。确立字号采自由主义,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确立商号,则非经登记不能取得。第三,使用范围不同。字号既可以称其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自身,也可用于商业营业;商号则仅指商业主体在营业时使用的名称。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有的决定、变更、使用和转让其名称的权利。要正确理解名称权,应把握以下几点:1.名称权的性质是人格权,具有人格权的一切基本属性。名称权是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之所以为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不享有名称权,民事主体不能成立。2.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特殊的自然人组合。法人应包括企业法人和其他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均是特殊的自然人组合。

名称权的特征

(1)名称权的主体通常不是单个自然人。它的主体包括法人、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特殊的自然人组合。

(2)名称权的客体具有间接的财产利益因素。

(3)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名称权的内容

1、名称决定权。设定名称,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自由主义,法律不加以限制,二是限制主义,规定商号、法人的名称应当表明其经营种类、组织形式、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我国采用折衷主义,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必须设定名称,并须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不取得名称权,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名称是企业法人登记的必备内容之一;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依其自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2、名称变更权。名称权主体在使用其名称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登记使用的名称。名称变更,可以部分变更,也可以全部变更。变更登记,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名称变更登记后,原登记的名称视为撤销,不得继续使用原名称进行经营活动。名称变更应当依照主体的意志而为,他人不得强制干涉。

3、名称使用权。名称权主体对其名称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使用。名称经依法登记公示后,即产生名称权主体的独占排他效力。在登记的地区内,他人不得再登记营业性质相同的名称;未经登记而使用的,构成侵害名称权。同一地区内,数个单位曾使用同一名称,其中一方经登记后,其他单位不得再使用该名称,否则为侵权。名称使用的范围,以登记的范围为限。国家级企业的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排他的效力。名称的独占使用,不排除不同行业使用,但是使用时必须标明行业。

4、名称转让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非企业法人的名称不得转让。名称转让,包括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全部转让,原名称权人丧失名称权,受让人成为该名称的权利人,享有专有使用权及其他权利。部分转让,名称权人仍享有名称权,仍得自行使用名称权;名称使用人应按照使用名称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超出约定范围的使用,为侵权。

名称权的转让

1.名称使用权部分转让。名称使用权部分转让,是名称权人允许其他个人或组织使用其名称,在商业活动中通常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至于转让的形式,通常是双方签定合同,以明确使用名称的双方权利和义务。

2、名称权让与。名称权让与,也称为名称权的全部转让,是名称权人将其享有的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其效力是受让人成为该名称权的主体,出让人丧失名称权。名称权让与有两种方式,一是绝对转让主义,即名称转让应当连同营业同时转让,或者在营业终止时转让,名称转让之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名称权,受让人独占该名称权。二是相对转让主义,又称自由转让主义,即名称权转让可以与营业分离而单独转让,并可以由多个营业同时使用同一名称,转让人也可以继续享有名称权。我国立法采绝对转让主义。

3、名称权继承。名称权继承,一般应连同营业一并继承,也可以在营业终止时继承。在营业终止后的一定时期内,继承人未声明继承并登记的,视为放弃名称权的继承。此外,名称权继承应当进行继承登记。

侵害名称权的行为

第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独立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名称权定自身的名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企业对其名称权有依法变更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而为自己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冒名顶替;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他人企业名称进行营利活动,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益的行为。其次,行为人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第四,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的可转让性。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因此,企业名称转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侵害名称权的法律责任

法律之所以对企业名称权进行专门保护,不仅是基于该名称的独特地位和影响, 更重要的是为了防范其他企业对该名称的侵权, 并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对受害者进行有效的救济。对于侵权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都作了相应的 规定,总括起来,主要有:第一.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扣缴营业执照等。第二,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第三,刑事责任。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侵害名称权赔偿损失的基本方法:

(1)以受害人在名称权受到侵害期间的财产利益损失为标准,确定赔偿数额。计算公式是: W=(P-C)(A1-A2)。其中,W是损失数额,P单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C是单位产品(或服务)的成本,A1 是指侵权期间受害人应销售的产品数量(或提供的服务量),A2是在侵权期间实际产品销售量(或服务量)。

(2)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为标准,确定赔偿数额。计算公式: W=A(P-C)
W是所获利益额,A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销售的产品量(或提供的服务量),P为单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C为单位产品(或服务)的成本。

(3)根据有偿转让名称权的一般标准来确定。有偿转让名称权会有通常的标准,当以上两种方法不容易得出结论时,可以根据有偿转让名称权的一般标准来确定。

(4)在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财产利益都无法计算或不易计算时,也可以采取综合评估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名称权相关词条

  • 名称使用权

    名称使用权,是指名称权主体对其名称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任何他人不得干涉和非法使用。名称权人在行使其独占使用权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l、禁止使用持不正当目的而使公众误认是他人营业的名称;2、禁止使用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名称;3、禁止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名称变更权

    名称变更权,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权变更其业已享有的名称。由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可以通过强制性规定和自主设定两种方式而取得,因此名称变更权仅仅适用于可得依自主设定方式取得名称的场合。此外,名称的变更,作为法人变更或非法人组织变更的一种类型,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名称转让权

    名称转让权,是指名称权主体将其名称连同其营业或者营业的一部分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 名称决定权

    名称决定权,是指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它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 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 厂商名称

    厂商名称是指法人、特殊自然人组合或者其他组织用于标识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商业标志。

  • 厂商名称权

    厂商名称权是指厂商依法享有的设定、使用、改变或者转让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其名称的权利。据此定义可以看出,厂商名称权包含名称设定权、名称使用权、名称变更权、名称转让权及名称保护权五项权能。

  •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备的人身权利。

  • 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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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