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归责原则
归责即对法律责任之归属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根据和标准。确定责任的时候,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方可以正确的认定责任。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对当事人违约行为责任的追究,法律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约后果或是其它作为判断标准,正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旨意所在。
问题 | 严格责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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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内容1,它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非违约方无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相反违约方则需要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就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不是一项单独的归责原则,它是属于过错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均符合“无过错即无责任”,即若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则依据谁举证谁证明的归责由受害方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加害方才负担责任;若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则依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由加害方自行负担证明责任。均符合有过错才负担责任。 二、案例分析公共设施管理人负有严格责任2004年,马某到体育局设立的全民健身设施上进行体育运动,在形体训练器上锻炼时,马某没有坐在通常的位置上,而是坐在旁边的一个小凳子上,当马某离开时,形体训练器的上部翻转下来,将马某的右手拇指砸断,造成粉碎性骨折,被迫截指。经查,形体训练器下面用以防止设施翻转的铁链已经损坏。事故发生后,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共设施的维护人体育局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 审理中,本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如果使用者按照使用说明进行锻炼,是不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马某没有按照说明使用,才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应该自己承担伤害的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安全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公共设施不应该存在对使用者不合理的危险,被告在形体训练器用以防止设施翻转的铁链已损坏的情况下,仍然将该设施提供给公众使用,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因此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未能够提供充分安全的健身设施,同时原告也没有按照正常方式使用该设施,致使发生了人身损害,双方均有过错,因此应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 评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被告应否承担责任,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识原告受损的性质,和如何评价公共设施维护人的安全责任。 一、原告受损害的性质 从案情介绍可知,原告的人身损害不是被告的直接行为造成的,而是由设施翻转坠落导致的,因此本案不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而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对于这种设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法律的要求是,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系因设施坠落造成的即可,而被告必须在能够证明自己对于设施坠落没有过错,才可不对损害承担责任。一般说来,设施的管理人只有证明设施的坠落是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才能够证明没有过错:(1)不可抗力;(2)第三人的过错;(3)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本案不存在前两种因素。受害人的自身过错表现为:受害人明知或应知有危险而不予避开,或者说有意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作为马某来讲,他仅是一个体育器械使用人,他没有也不可能故意让设施处于危险的状态并试图让自己受伤。马某没有按照使用说明进行锻炼,引起的后果只能是没有锻炼效果,或者说没有达到特定的锻炼目的,而不能说损伤是自己造成的。设施的安全责任不是由使用者负责,而是由提供者负责的。因此,原告尽管使用不当,但不能构成人身损害发生的过错。 二、公共设施维护人的安全责任 首先,作为公共设施的提供者来说,它必须保证提供的设施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不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本案中,由于形体训练器用以防止设施翻转的铁链已经损坏,该形体训练器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能,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却没有进行维修,这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因此,被告有义务承担因没有维修而导致的危害后果。 其次,从产品质量方面分析,认为原告没有按照训练要求进行训练,致使发生人身损害,具有过错的说法也是错误的。产品的安全责任适用的是无过失原则,而不是过失原则。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被告提供的设施没有这样的警示说明,也没有明显警示标志,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过错,这时原告使用不当,并不构成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事实上,如果被告提供的设施没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可能,即使原告有使用不当的行为发生,也不会出现人身损害的结果。可见,原告使用不当,不能成为承担损害后果的原因。 结论 公共设施的安全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由于公共设施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大众,使用者没有义务对公共设施是否安全进行审查,或要求使用者必须具备使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健身器材的专业知识。本案中,体育局提供了有安全缺陷的设施,它应对使用者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严格责任原则 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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