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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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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属于高度危险责任(absolute dangerous liability or abnormal dangerous liability )的类型之一。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时所承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基于行为和物件的固有的危险性,行为人即使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包括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等。

高度危险活动,又称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导致严重损害的风险,并可能引发大规模损害的各种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所谓高空作业,是从相对高度概念出发的,高空作业与高处作业不同。根据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主要从作业人坠落造成损害的角度考虑。而高空作业不仅包括作业人,也包含高空作业以外的人。高空作业是指自建筑、设备、作业场所、工具、设施等高部位作业。

所谓高压作业,包括高压力(计量单位为帕)作业和高压电作业。最高人民法院《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废止)第一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所谓地下挖掘活动,是指地下挖矿、采煤以及地下建筑、地下管道铺设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地下挖掘、开采活动。

所谓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按照国际惯例,以火车速度为标准,通常时速200至400千米称之为高速。

二、构成要件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的构成要求包括:1.加害人实施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2.高度危险作业导致的损害事实3.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免责事由

1.受害人故意,包括自杀或自伤、从事与高度危险作业有关的犯罪活动;2.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相关词条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责任赔偿的特殊侵权责任。

  • 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

    虚假登记损害责任是指因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而产生的纠纷。

  •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 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是指因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 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

    异议登记纠纷是指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登记不正确,或者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而异议登记失效或者虽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但被驳回,因此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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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