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3)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不能协议离婚的话,那么还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进行,因为离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还有一种是诉讼离婚,当然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一般人是不会起诉到法院的。 所以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就能清楚仅仅只凭借离婚协议书不可以算离婚,能证明双方解除婚姻的证件要么是离婚证,要么是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者是判决书,否则的话,婚姻关系就是事实存在的,当然能不离婚尽量不要离婚,如果实在是过不下去了,那么就只能按对应的流程来办。 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二、离婚后又再婚,生活困难可以减少抚养费吗 可以就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提起诉讼。 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增加为主,请求减少、中止支付抚养费的较少,且请求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根据公平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可以诉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 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孩子的培养权方面的问题必然是需要在离婚的时候予以明确的,如果说孩子跟随其中一方一起生活,另外一方就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或者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支付抚养的费用,之后如果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的话,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抚养费。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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