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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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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发生便更难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以及第三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券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双方签订的抵押权转让合同有效,但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抵押权转让的条件

抵押权的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抵押权的转让须与主债权的转让同时进行。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发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相对于主债权来说,抵押权又是一种从权利。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予以转让,抵押权人也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被担保的债权。此时抵押权单独转让违反了抵押权从属性原则而无效;

2、抵押权与债权一同转让时,须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这也是各国立法通例。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因此抵押权的转让(变动)也应履行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的转让将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抵押权转移登记如何办理

(一)法律法规依据有:《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书;

(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四、抵押权转移登记后,原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另外,《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条也规定:“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由上可知,我国在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效力上采用的是“通知生效”,也就是说在抵押权转让后,由原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即可,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抵押权转让相关词条

  • 消灭抵押权

    1除斥期间的届满。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因除斥期间的届满而消灭。2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设定就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当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抵押权因其实现而消灭。3抵押物的灭失而未受补偿。抵押权的效力只及于抵押物,当抵押物非归责于抵押人而灭失后又无代位物的,抵押权因失去支配标的物而消灭。4主债权的消灭。

  • 合同权利转让

    又称为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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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2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