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债权人向谁讨债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一、夫妻离婚债权人向谁讨债 如果对于债务夫妻二人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一方借债后事后获得了另一方的追认的;又或者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二人中的任意一方追债,即使夫妻离婚了也可以。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的,则债权人就只能向欠债一方追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离婚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1、离婚当事人之间、离婚当事人与债权人之间,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归属、数额等无争议的,离婚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分担。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分担经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人民法院可按协议内容判决离婚当事人分担,或者在离婚调解书中对协议债务分担予以确认。 2、双方没有协议,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一般平等分配; 3、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4、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5、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1、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夫妻离婚债权人向谁讨债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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