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领导儿童乞讨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组织领导儿童乞讨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立案标准是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 《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涉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涉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移送检察院后审查内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四、涉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定罪证据需证明哪些事实?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 (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五、涉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庭审前法院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组织领导儿童乞讨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就介绍这里,有组织儿童乞讨的行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处罚。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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