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怎样划分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处罚 |
解答 |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怎样划分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的划分标准为: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设定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什么 设定行政处罚的原则如下: 一、处罚法定原则。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对此法律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 四、过罚相当原则。也就是设定和适用行政处罚,必须使处罚后果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能重过轻罚或轻过重罚。 五、一事不再罚原则。这要求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三、听证后怎样进行行政处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怎样划分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