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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诉案件立案程序怎样走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自诉
解答

一、自诉案件立案程序怎样走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哪些案件是刑事自诉案件

下列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一)涉及侮辱、诽谤的案件,但是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

(三)有关虐待的案件。

(四)有关侵占他人财产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它包括: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

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重婚案件;遗弃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自诉案件未被受理怎样办

刑事自诉案件如果没有被受理的,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自诉案件立案程序怎样走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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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0 7:3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