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生效情形有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债权转让生效情形有什么 债权转让生效情形: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哪些 1、让与人将债权全面让与时已脱离原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亦不得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前者构成不当得利,后者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部分让与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按份享有债权时,他们只能依其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债务人也只能依其份额履行债务。构成连带债权时,应按连带之债处理。 2、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或共同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主张的抗辩,可对受让人主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什么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债权转让生效情形有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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