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是否必须设有监护人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一、精神病人是否必须设有监护人 若一位成年人士无法准确辨识自身的行动表现,那么我们将其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而如果该成年人只能部分理解和把握自身的行为,则我们称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对于那些存在精神健康问题的成人市民来说,他们有可能处于上述两种情况之一,因而亟需监护人的照护和协助。 为了确保这部分人群享有相应的基本权益,需要由以下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员按照特定的顺序依次担任监护人职责: (1)配偶优先作为第一监护人; (2)接下来是父母和子女; (3)再往后便是其他近亲家人; (4)最后才是那些希望或有意愿担任监护人角色的本人或团体,但在此之前必须获得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是当地民政部门的认可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精神病人是否可以刑事拘留 患有精神疾病并存在犯罪行径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依法实施刑事拘留。 然而,该类患者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需经由专业机构鉴定。若鉴定结果显示其无法承受刑事处罚所带来的身心压力,则无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部分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尚存部分行为认知或自我控制能力的患者,其犯罪行为仍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成年时期出现精神健康困扰的人士,他们在法律上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限制的行为能力者,因此需要有法定监护人进行有效的帮助和支持。在此类情况下,合法配偶通常就被委任为了首要监护人;接下来则依次是父母、儿女以及其他最近亲近的亲戚。然而,如果在没有直系亲属存在的情况下,需要其他非亲属成为其监护人的话,那么这必须首先得到当地的居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或者民政部门的正式批准与认可。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这些特殊群体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权利和利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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