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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批捕取保一年后,该如何处理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一、未批捕取保一年后,该如何处理

对于那些没有获得批准逮捕的案件,一年之后,检察官有权做出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或转变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决策,同时要向公安机关发出相应的执行通知。

在人民检察院裁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后,在取保候审的期限截止至半月前,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有义务将决定传达给做出决策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未批捕取保候审怎么处罚

对于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再次被拘留者,若其已经交付保证金,则应当取消或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如果情节轻微,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书面道歉和保证,同时重新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新的担保人。

然而,如果情节严重,应撤销取保候审,改为监视居住,如有必要,甚至可以直接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在取保候审期间,若检察机构未能批准实施逮捕措施,则一年后可考虑对强制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向公安部门发出执行通知;反之,公安机关有责任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半个月内将相关决定告知检察机构,以确保整个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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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7: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