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解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可解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法定情形:(1)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婚姻存续期间,因生父母协商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随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继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领回抚养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已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自然解除。(2)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继父母子女和养父母子女的区别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它们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前者是基于合法正式的领养手续所确立的亲子关系;而后者则是由于母亲再婚,或者父亲再娶的形成所导致的。 其次,从收养关系确立的那一刻开始,养父母子女便产生了法律认可的血缘亲属关系(拟制亲);相比较而言,在后续扶养关系形成之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才建立起拟制亲关系。只有当继父或继母在长达三年以上的时间里承担抚养继子女的责任,或者继子女做出相应回报并履行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达到相同年限时,他们之间的扶养关系才能真正形成。因此,在没有确立扶养关系的情况下,他们之间依然只是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然后,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往往随着解除收养关系而终止。 然而,一旦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间的扶养关系得以确立,那么这一权利义务就不会被简单地解除。即便出现生母或生父再次结婚这样的情况,继子女仍需继续履行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 最后,如果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始终未曾形成扶养关系,那么当生母选择离婚并回归家庭时,或是生父同样选择离婚离开原家,继父或继母便会与继子女间的继亲关系消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特定情形如下:(1)在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或者生父与继母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未成年继子女若随同生父母与继父母一起共同生活,然而却被另一方的生母或者生父领回家进行抚养,那么此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将自动解除;(2)当生母与继父或者生父与继母在离婚过程中,对于曾经受到他们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继续承担抚养责任,那么该继子女仍然应当由生父母来抚养,这样一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也会自动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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