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工作人员洗钱罪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司法工作人员洗钱罪怎么判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涉及洗钱罪行的量刑,必然会考虑到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这其中涵盖了多个方面,例如,所洗金钱数额之巨细、洗钱手段的狡猾程度以及对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损害程度等等。具体情形可见于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的相关条例: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权行使过程中,若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不法分子提供财力账户、协助非法财产转变为货币、有价证券、通过网络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甚至采用其他隐蔽手法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及性质,则将被判定犯下洗钱罪。 至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则需根据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司法工作人员洗钱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洗钱罪作为一种主观恶性极大的行为犯罪类型,只要实施者出于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八类特定法定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真实来源与实质性质,具体实施了诸如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进行财产转换、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一系列行为,即可被认定构成洗钱罪,并应当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和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对于涉及司法部门的洗钱行为,其定罪量刑应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这其中包括了涉案金额的规模、所使用的手段之恶劣以及对司法公正可能造成的破坏等因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不法分子进行洗钱或者非法转移资金的行为都将被视为犯罪。至于具体的判决结果,则需要由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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