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能否办理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民事案件能否办理取保候审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常情况下并不会涉及到取保候审措施,原因在于取保候审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法范畴内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当中,取保候审这一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嫌犯有可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独立适用附加刑等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或者是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取保候审措施并不适合于解决民事纠纷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民事案件能否要求重新司法鉴定 若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他们有权请求重新进行鉴定。依照我国现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若是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了鉴定人缺乏资历、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以及鉴定结论明显缺乏证明力这些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准予重新申请鉴定的要求。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常情况下并不会涉及到取保候审措施,原因在于取保候审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法范畴内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在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当中,取保候审这一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嫌犯有可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独立适用附加刑等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或者是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取保候审措施并不适合于解决民事纠纷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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