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以谁的名义申请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以谁的名义申请 在大多数情况下,取保候审的申请是以名义主体即被取保候审人为出发点进行申请的,并且可以由该名当事人或由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代为提出。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申请不仅可以由被取保候审人亲自提出,或者由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代为提交申请,而且还可以由其指定的辩护律师或者诉讼代理人进行提请。因此,无论是从保护被取保候审人合法权益还是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出发,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都应该以被取保候审人的名义进行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以后还有刑期吗 在法律的规定中,取保候审期间并不算作刑期之内。通常情况下,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正式生效且执行之前,如果已经先行被羁押了一段时间,那么这段被羁押的时长可以相应地折抵为罪行的刑期。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羁押并非特指取保候审这一种形式,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取保候审并不能够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进行折抵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申请往往由被申请人主动发起,申请人可以是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自身或者其依法享有代理权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亦或是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等相关人员。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提高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所有的操作均以被申请人的名义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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