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自诉 |
解答 |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的时效是多久 在刑事自诉案件的范畴内,若犯罪者所应承担的最高刑法期不满五年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效应设定为5年;倘若犯罪者应承受的最高刑法幅度超过五年但未达10年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则应设定为10年。这类刑事自诉案件主要包含三类情况: 首先,告知者才能进行处理的案件; 其次,被害者拥有确凿证据能够证实的轻微刑事案件; 再者,被害者有证据显示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自身权益且应对此负有刑事责任,然而警方或检察机构却不予追究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畴问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诉案件主要涵盖以下几类案件类型:首先是由受害人自行提起诉讼的案件,即所谓的“告诉才处理”案件;其次是受害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后则是在受害人掌握了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犯其人身和财产权益,且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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