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业限制协议一定有效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一、竞业限制协议一定有效吗 不一定有效。 《劳动合同法》的第24条 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非适用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限制协议按年支付违法吗 关于合法性限制行业的赔偿款,一般情况下会以月为单位进行发放。 然而,如竞业限制条文中有明确规定可按年度形式发放的话,那么也是可以依照此方式执行的。在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就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及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宜进行详细约定。对于承担了保守机密职责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之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还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则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际上并不一定能产生预期效果。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所涉及的受限制人员应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层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对于不属于此类范畴的普通职业者而言,所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原则上被视为无效力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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