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实践合同是什么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解答

一、实践合同是什么

实践合同,亦被称之为要物合同,是一类特殊的合同形式,除了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外,尚需实际交付相关的标的物或完成其他具有实质性的交付行为,方能使合同正式成立生效。

实践合同主要涵盖以下几大类型:

首先,定金合同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实践合同类型。

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在缔结主合同时,为确保主合同的顺利履行,往往会签订一份附属的从合同,约定其中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当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之后,定金应当予以退还或者抵扣相应的价款。

然而,若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反之,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次,保管合同也是实践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类合同通常被称为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即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物品进行保管的合同。

在此类合同关系中,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被称为保管人,也可以称为受寄人,而其所保管的物品则被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

最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同样属于实践性合同的范畴。

在这类合同关系中,尽管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仍需实际交付标的物,否则合同仅能成立,却无法生效。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实践合同是什么

实践性合同,也被称之为需要物合意,作为与诺成合同相对比的一种合同类型,它是指在除双方达成合意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实实在在的给付动作之后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关系。

实践性合同中较为典型的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宝贵的借贷合同、关于物品保存的保管合同以及人际间的借用协议等各类协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实践合同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1 6: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