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定是什么 在离婚协议确认并履行完毕之后,对于未实际承担孩子监护责任的父母任何一方来说,他们有权探访、看望自己的孩子,而另外一方就具备了协助这项行动的义务。关于探望问题的详细方式和时间安排等方面,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加以确定;若因某种原因无法达成共识,可以选择向法庭提起诉讼并由法官作出最终裁决。然而,如遇以下情况,则有探视权的一方将被人民法院强制中止探望权的实施: (1)探望权人身患某些类型的疾病或残疾导致其无力执行此项权利; (2)探望权人人身携带严重的病毒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给孩子健康带来威胁; (3)在探望期间,探望权人对孩子造成了伤害行为或是触犯了法律法规,侵害到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4)探望权人和孩子之间的亲情关系恶化到极其严重的地步,孩子明确表达出坚决反对父亲/母亲前来探望; (5)除上述情况之外,如果还有其他任何阻碍孩子身心健康发育的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探视孩子后不归还是否构成违法 当探视方拒绝返还被监护人时,民事法庭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止其对被监护人的探视权。倘若出现违背双方关于探视方式的约定,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带离原住所的情况,这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在涉及到探视权的问题上,我们应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采取任何可能侵犯另一方抚养权的非法手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依法解除婚约之后,那些没有获取亲生子女监护抚养权的父母享有进行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此项权利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得到另一方的积极配合与协助。关于探望方式以及具体的探望时间,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当地司法机构提起诉讼来确定。然而,当探望权人出现以下几种状况时,其所享有的探望权可能会被当地法院予以暂时终止:患有重大疾病或者身体残疾;身染严重传染性疾病;对子女造成了实质性的人身伤害或者触犯法律法规;亲子之间的亲情纽带逐渐疏远甚至破裂;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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