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期间男方不给生活费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离婚诉讼期间男方不给生活费怎么办 如果在离婚后另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我们有两种常规渠道来解决这个问题。其一便是采取协商的方式,以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而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必须诉诸法律手段。对于前述选择协议离婚的夫妇来说,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的那刻,就应该有明确的协商结果,包括日后要如何承担抚养责任。所以,您此时只需拿着这份关于抚养费金额的协议,便可前往法院发起诉讼,要求对方及时支付孩子的生活费用。另一方面,若是经历过诉讼离婚的夫妇,先前由法官所判定或通过调解所得的抚养费金额也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那么在此情况下,您只需拿着胜诉的生效文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迫使对方不得不履行应尽义务。 在离婚诉讼期间,虽然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经解除,但是作为父母,他们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和经济责任。因此,无论男女哪一方未履行自己的抚养责任,都有权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确保孩子基本的生活需求得以满足。等到法院做出判决之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则需要承当起部分乃至全部抚养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诉讼期间对方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在离婚诉讼进行期间内产生的借款并不必然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若夫妻双方对此项借款双方达成共识,即共同决定承担这笔债务;或是此笔债务实际用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并耗费,那么才可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反地,倘若双方并未就此借款形成共同的偿付意愿,而且这笔借款也没有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这笔债务便应属于借款方的私人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诉讼期间男方不给生活费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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