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时间是怎样算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时间是怎样算的 刑事拘留时间的计算方式通常是从被拘留者实际遭到拘留的那一刻起始,直至其获得释放或者强制措施发生变化为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均享有依法对涉嫌犯罪之人、被告人实施拘留的权力。临时拘留期限一般的上限为37日,该期间由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所需的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批准逮捕的时间共同构成。 如若案件情况错综复杂,需要更长时间进行调查,那么经法律许可可以适当延长拘留期限。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具体的拘留时限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决策而产生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时间算逮捕时间吗 实际上并非如此。逮捕与拘留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意义与区别不可混淆。逮捕行为是由检察院以及法院经过批准或者做出决定之后,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对于那些有充分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需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一段特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便是逮捕这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最为严厉的表现之一。逮捕行为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在逮捕之后,除非发现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条件,否则对被捕者的羁押期限通常会持续至人民法院判决正式生效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的计算时间从羁押之初开始,直到嫌疑人获释或者其强制措施发生变更为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检察机构以及法院均有权利按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员进行拘留处理。在通常情况下,对于临时性的拘留处置,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个自然日;如果涉及到审查批准逮捕这类程序,则可能会出现更长的拘留期限。然而,针对较为复杂的案件情况,拘留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具体的期限需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决策来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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