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上的抚养费可以减少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离婚协议上的抚养费可以减少吗 看具体情况定。 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协议上写债务与女方无关,有效吗 在离婚协议书中所记载的所有债务将由男方负责解决,完全与其前任妻子无任何关联性,这个协议仅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就不能向该女性追讨债务。当婚姻走到了尽头,原本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背负的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关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应由双方协议进行分配处理,因此,夫妇们可以通过签订离婚协议来约定离婚之后的所有债务均由某一方全部承担,但这项约定无法对抗签约方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我们国家的法律明确指出,夫妻之间可以就婚姻中存在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明智而合理的约定,例如,分别所有、共同所有或者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的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 更为重要的是,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于双方都有着严格的法律效力。如果夫妻关于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做出分配,决定将其分配给各自所有,那么夫或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对外背负债务时,第三方若了解到这个约定的话,应当以夫或妻一方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来进行清偿。当离婚来临时,夫妻双方需要协商处理他们的共同财产;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由法庭根据财产实际状况,考虑保护子女权益和女性权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夫或妻在家庭所属土地的承包经营活动中所享有的权益等,受法律保护,离婚时应严格维护。 最后,应该强调的是,在婚姻终结之时,原本作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背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如果在此阶段,共同财产不足以为债务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或者财产被分配成了各有所有,那么就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仍未能取得成功,则由当地法院进行裁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针对此类情形做出判断的标准,需依据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具体地说,如果受委托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因为经年累月的疾病或身体严重残障导致丧失了基本的劳动力和工作能力,而其户籍所在地相应区域内的实际人均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经济状况十分艰辛,以至于无法按照原有承诺数额继续提供抚养费,然而在这种背景下,负责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却具备足够的财力,能够承担起未成年子女抚养所需的大部分费用之时,如此,便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降低抚养费用的支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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