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保金3%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
分类 | 建设工程纠纷-工程质量纠纷 |
解答 |
一、工程质保金3%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自2024年7月1日起,将严格执行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为3%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完成之后,发包方必须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以最快速、最准确的方式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结算款项及预留保证金。 值得注意的是,自同一日期起,建筑业界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上限将从原有的5%降低至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该怎么处理 对于工程质量不合标准的问题,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是修复处理,如果经过适当的修补和调整能够使其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那么就应该选择这种方法; 其次是加强处理,这主要适用于那些对承载能力构成严重威胁的质量缺陷; 第三种处理方式是重新施工,当发现某些质量问题已经无法通过修复来解决时,就需要考虑采用重新施工的方式; 最后是限制使用,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质量问题过于严重而无法进行修复或者重新施工,这时就需要做出一些结构卸载或者减载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