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立案幺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立案幺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侦察阶段的一项强制性手段,主要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无法逃避侦查工作或者恶意销毁证据。然而,必须明确,虽然该程序本质上并非立案环节的内容,但是在案件获准立案之后,通常会选择执行刑事拘留来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因此,立案代表着针对犯罪行为的正式记录以及调查行动的启动,而拘留则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嫌疑人实施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立案可以撤诉吗 嫌疑犯在卷入刑事诉讼被依法逮捕之后,依然有可能获得撤销起诉的机会; 然而,这仅限于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且必须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首先,若嫌疑犯已死亡则可以直接进行撤诉; 其次,如果所涉罪行已超过法定追诉时限亦可进行撤诉; 再者,倘若嫌疑犯受到了特赦令的特赦并因此得以豁免刑罚,同样也能进行撤诉; 第四,如果所谓的“罪行”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微不足道,以至于无法被认定为犯罪时,也可进行撤诉; 第五,当嫌疑犯涉及的犯罪行为属于需由受害人提起诉讼才能处理的案件,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告知或撤回诉讼请求时,也可进行撤诉;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法律规定允许进行撤诉的情况,也可据此进行操作。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侦察阶段的一项强制性手段,主要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无法逃避侦查工作或者恶意销毁证据。然而,必须明确,虽然该程序本质上并非立案环节的内容,但是在案件获准立案之后,通常会选择执行刑事拘留来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因此,立案代表着针对犯罪行为的正式记录以及调查行动的启动,而拘留则是在特定条件下对嫌疑人实施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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