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从哪个部门执行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从哪个部门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条件下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采用“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性司法手段进行限制并确保其社会安全。此项工作并非单一机关所能承担,而是需要司法三方跨部门协作,其中又以公安机关为主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从哪个阶段算起 在针对案件进行侦查、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等各个环节中,均可依法对相关人员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另外,如若涉嫌犯罪者被判定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需独立适用附加刑处罚,亦或是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制裁,且其接受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时,同样可以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具备相应条件时,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通过一定的活动限制以保障社会治安环境的稳定。在此过程中,三方机构需紧密合作,其中公安机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主导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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