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证期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
分类 | 诉讼仲裁-证据调查 |
解答 |
一、举证期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算 1.关于举证期限的起算时间,应当自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同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方可实施。 2.对于人民法院来确定举证期限的事项,在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中,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个自然日;而在涉及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中,举证期限则不得少于十个自然日。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举证期届满后再举证罚款怎么处理 在超过举证期间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要求相关当事人阐述其逾期提供证据的缘由。若理由充分合理,证据依旧有资格被采纳;反之,若理由不能成立或当事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有权拒绝采纳该证据,甚至在采纳证据之后,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严肃的训诫和适当的罚款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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