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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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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有权获取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

二、继承的法律特征

    ()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是发生继承的前提。只有财产所有人死亡,才能发生继承问题。

()死者有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财产继承的基本条件。继承是对死者遗产的继承,如果死者没有遗留财产,继承不会发生。

()依法或依遗嘱,死者应有合法继承人。合法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死者的合法有效遗嘱,依法享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财产所有人死亡,如果没有合法继承人,就不会发生继承问题,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依法处理。

(继承的结果是死者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做出接受继承或者法律推定接受继承时,继承人就取得了对遗产的继承权。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实际上他已取得了对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如果有两个以上继承人,每个继承人就取得了对部分遗产的继承权,继承人对遗产享有财产共有权。在遗产分割后,每个继承人对他所分到的遗产享有所有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对该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发生财产保管问题,失踪人与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问题等。继承的结果是继承人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

三、我国继承法对自然人遗产的处理方式

()继承,即依遗嘱或法律规定,由死者的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情况。

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产继承适用何种方式,依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来确定。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适用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没有立下合法有效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等来确定遗产继承的继承方式,是我国自然人继承遗产的主要方式;遗嘱继承是指依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来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遗赠,即依遗嘱由非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情况。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法律允许自然人通过遗嘱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愿,这将有利于更好地实现财产的社会价值。

(三)遗赠扶养协议,即依遗赠扶养协议由对死者尽了扶养义务的人取得遗产的情况。

自然人可以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组织签订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集体所有组织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独特的新型的遗产转移方式,它体现了遗嘱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是一种互助性的遗产转移方式。

(四)非继承人接受遗产,即在死者生前,施惠或受惠于死者的非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情况。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五)收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即无人继承有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依法收归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

四、继承制度的本质和意义

(一)继承制度的本质

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继承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的产生、发展及本质,取决于与之相 适应的经济基础的性质。继承是基于人类的生活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的更替。对于继承制度的本质应从以下几个方 面理解:

1、继承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它以个人财产的存在为前提。在人类社会最初的原始群体时期,由于人们只能共同生产、共同消费,没有积累,没有任何个人财产,根本不 可能出现继承。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是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时期,随着私有制的确立而建立起来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遗产制度以私有制为基础,而私有制则是随着 交换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

2、继承是因人的死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主体的更换。人死亡后就不能再是财产的主体,继承是将死者的财产转移为他人所有的一项制度,因此,遗产继承只是死者生前原有的财产关系的延续,仅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更换,而不产生新的财产。

3、继承制度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又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继承关系是由法律调整的,作为法律制度,继承首先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没有私有制、家庭和国家,也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下,也就有不同的继承制度。我国现阶段的继承制度,决定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法律上确认继承权 是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权的必然要求。同时,继承制度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的继承制度也有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作用.

4、继承制度受一定社会制度的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尤其是婚姻制度和宗教制度的影响。也正因为如此,在同一生产方式下的不同国家的继承制度会有所不同。我国现阶段的继承制度是与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相一致的,对于稳定婚姻家庭制度及充分发挥现阶段家庭职能起着重要作用。

(二)继承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客观要求,是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继续,国家确立继承制度调整继承法律关系,可以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发挥家庭生产和消费职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不仅有消费职能、养老育幼职能,还有一定的生产职能。生产包括人的再生产和物质资料的再生产。物质资料的消费大部分是通过家庭进行的。因此,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的家庭职能,促进家庭成员互助协作、勤俭持家,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3、有利于减轻社会的负担。财产继承制度的存在,赋予了公民把个人生前积累起来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遗留给自己的继承人的权利,这项制度可以使那些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或者生活来源不足,难以维持生活的老人、未成年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伤、病、残者获得生活资料,使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病有所医,进而也减轻了社会的负担。

4、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能够鼓励公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增加劳动收入,为自己和家庭积累更多的物质财富,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同时,也有利于鼓励公民勤俭节约,为社会主义积累财富。

 

   五、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继承法的出发点和依据。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在继承法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出来,其原则、地位和作用一目了然;二是藏于总则中,不见其形,其精神实质贯穿于整个法律条文中,通过对继承法的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可以概括出的基本原则。我国继承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在此基础上,继承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可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我国继承立法的宗旨和出发点,是继承法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内涵包括五个方面:

1任何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或财产权利,都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2任何公民都可以是继承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

3任何公民都有权依法行使其继承权,自主决定接受或放弃继承,除非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节,不得剥夺公民的继承权;

4任何公民都享有依法取得遗产和处分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

5继承权为绝对权,他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请求给予法律保护和补救。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指公民作为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的差异而影响其权利的享有与行使。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13条、第17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内容。继承法以宪法为依据,并按照宪法的精神,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的继承权不因性别不同而有差异,妇女同男子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无论妇女已婚、未婚、初婚、再婚,也不论是参加社会工作,还是家务劳动,都与男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不因公民性别不同而有差异。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既有男性又有相应的女性,如丈夫与妻子、儿子与女儿、父亲与母亲、兄弟与姐妹、祖父与祖母、外祖父与外祖母、以及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都彼此平等地作为法定继承人,在亲等相同的情况下,适合于男性的继承顺序同样适合于女性。同时,继承法也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不分男女,一般应当均等。

3在代位继承问题上男女平等。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如:父亲先于祖父母死亡,孙子女有代替其父继承祖父母遗产的权利;母亲先于外祖父母死亡,外孙子女也有代替其母继承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转继承的情况也同样如此。 

4在夫妻财产继承中,彼此间继承地位平等,处分所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按照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30条还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男女平等原则有利于保护妇女权利。由于几千年来重男轻女的封建宗法思想的流毒至今尚未肃清,妇女的继承权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农村还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一是女儿的继承权往往不能实现;二是丧偶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三是寡妇带产再嫁往往受到阻挠。因此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仍然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当在现实生活中进一步落实。

(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 

养老育幼、保护和照顾老、幼、病、残等社会成员中的弱者,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共同倡导和坚持的原则。继承法从遗产继承这一特定方面确认和坚持这一原则,既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条件和物质生活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价值在继承领域的必然反映,同时还是确保实现家庭职能、发挥亲属互济作用的现实需要。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不尽扶养义务,被继承人生前可以立遗嘱取消他们继承遗产的权利。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给他们遗产。

2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较多,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4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继承份额。

5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其老有所养。

6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7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8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设立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四)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在继承关系中,也不例外。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具体体现是:

1尽了扶养义务的姻亲可以享有继承权。例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但享有继承权,而且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有的公民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如果他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依法也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

3在遗产的分配上,根据同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义务的多少,也可以不均等。尽义务多的,可以多分遗产,尽义务少的,可以少分遗产,有能力尽义务而不尽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给遗产。

4在有遗赠扶养协议时,扶养人按照协议尽了义务,有权取得遗赠;扶养人不履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的,不得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5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6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制度相关词条

  • 继承

    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

  • 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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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48:59